法院起訴立案條件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名詞解釋】
1、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權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爭議。
2、明確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訴的相對方應該是明白、確切、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沒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確,就不能起訴和送達。當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屬于沒有明確的被告。
3、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請求內容其內涵外延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么、支持什么、反對什么應當清楚、明白、具體,不能模棱兩可、含混不清。即必須向法院說明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及其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地域、級別、專屬管轄的規定,應屬該院管轄。
派出所的立案要求有:1、犯罪事實,指客觀上存在一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犯罪行為包括已經實施、正在實施、預備的犯罪行為。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刑事法律的規定,并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這是立案的必要條件。只有這兩個條件都存在才可以立案。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