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能有社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便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我國強制性要求的,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根據《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 社會保險費 。
法律客觀:首先,根據有關法律,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試用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其次,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1994年《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果雙方約定“不交納社會保險費”,該約定也無效。相關試用期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應繳納社保。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不管是企業還是勞動者,只要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不交,勞動者可以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補繳,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試用期應繳納社保。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不管是企業還是勞動者,只要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不交,勞動者可以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補繳,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社保是社會保險的簡稱,我國的社保體系包括很多內容1、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簡稱“城保”),城保五險合一,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主要針對在職職工;2、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居保”),主要針對無業無保障的城鎮居民;3、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簡稱“新農合”),主要針對無業無保障的農村居民。試用期內也要交社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如果單位沒有為員工在試用期內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為職工補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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