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在監獄得病怎么處理
在監獄中生病了可以申請保外就醫。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身體患有疾病的,經有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取保在監外醫治。
一、罪犯保外就醫的辦理程序:
1、根據分監區或醫生提出的意見,監獄醫院病情鑒定組應對病犯進行病情鑒定,經鑒定組鑒定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應填寫《病情鑒定表》交病犯所在分監區、監區辦理;
2、分監區、監區接到醫院轉來的罪犯《病情鑒定表》等疾病診斷證明文件后,應組織干警集體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同意保外就醫的,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病情鑒定表》、疾病診斷證明和病歷、各類輔助檢驗(查)報告單等文件證明,報監獄主辦業務科;
3、業務科應對保外就醫罪犯的有關材料和情況作詳細的審核調查,經面視符合條件的,經辦人應書面提出審核調查報告,提交審查組研究決定;
4、監獄醫院無法鑒定和確診的病癥,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將病犯送到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檢查診斷。精神病和職業病應到專門的醫院作病情鑒定;
5、經審查組審查同意保外就醫的,監獄應向罪犯居住地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發出《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并通知具保人來監辦理取保手續;
6、罪犯保外就醫有關的疾病證明文件及法律文件齊全后,經監獄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批。
二、如何辦理罪犯離監就醫
1、罪犯因病需要離監就醫,由主管醫師提出建議;
2、呈報醫院醫療鑒定小組審核;
3、報獄政處、監獄主管領導審批;
4、書寫病情簡介,并做好外診準備;
5、配備兩名以上干警執行押解、參加住院病犯監管值班。
三、開展罪犯心理疾病治療的注意事項
1、開展罪犯心理疾病治療應實行會診制度。由心理矯治工作主任主持,心理咨詢師、監區(分監區)心理輔導警察參加。必要時可邀請精神科醫生參與工作;
2、開展罪犯心理疾病治療應注重加強安全措施,防止罪犯突發性攻擊性行為的發生;
3、心理治療中需要藥物治療時,應由具有處方權的醫生掌握處理;
4、對接受心理治療的罪犯,監區(分監區)應做到不歧視,不壓制,合情、合理、依法解決罪犯實際問題,為心理治療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第一款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怎么申請保外就醫?需要什么條件?
我想問一下,怎么申請保外就醫,需要什么條件?我有個朋友身體有病,監獄的環境那么差,還有監霸~~保外就醫的條件及程序條件為:(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2)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4)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辦理程序為:(1)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中隊討論通過后報獄政科初審,同意后作病殘鑒定;(2)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攜《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病殘鑒定、公安機關意見等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3)審批通過后,辦理出監手續。相關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保外就醫怎么辦理
保外就醫 是指被判處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以及 拘役 的罪犯患有疾病而被有關機關批準監外治療。保外就醫也是 監外執行 的一種。 保外就醫的必要條件: 罪犯符合以下情況,準許保外就醫: 嚴重疾病甚至有死亡危險的 由 死刑 、無期徒刑表現良好而 減刑 的、服刑七年以上或者服刑年頭已經過了原判決的三分之一的,有長期慢性病并且沒治好。(面臨死亡威脅的重大疾病不受上述條件約束) 60周歲以上身體素質差的服刑人員 身體殘疾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員 保外就醫的申請程序 1.由監獄所在區的所有警察進行評議,通過后報監區審核 2.經過監區同意以后,填寫《申請病殘鑒定書》。送到相關醫院進行鑒定,由鑒定醫師填寫后送到監獄執行部門進行初步審查。 3.由監獄執行組織(法醫和檢察院)進行初步討論,符合條件的填寫《監犯暫時允許監外執行審批表》。 4.通知家屬填表《監外執行取保書》,并通過具保人當地公安機關的審查同意。 5.報省監獄管理局生活衛生部門、獄政管理部門,由監獄管理局審批。 6.宣讀《監外執行犯守則》、《具保人須知》,并且簽名。 7.填寫監外執行報道證。 通過上述得知申請保外就醫的流程是相當麻煩的復雜的,并且整個環節中只要有一個環節不同意,那么就無法申請保外就醫。 現在再來聊聊還有那些是無法申請保外就醫的: 死刑緩期期內的、無期徒刑內的。 罪行嚴重,民憤意見大的。 為了逃避監獄內懲罰的,自殘自殺的。 還有以下情況也要注意,保外就醫過程中被收監并且外保期間不計入刑期的情況: 騙取保外就醫的; 自殺自殘的故意拖延就醫時間的; 辦理保外就醫不就醫的; 惡意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屢教不改者; 違法犯罪的; 不按照程序向公安機關不報道的。 保外就醫期滿的提前兩個月再去鑒定醫院進行重新鑒定,就醫情形消失的,收回監獄繼續執行,符合續保的及時辦理續保手續。 保外就醫期間死亡的,家屬應去公安機關和醫院開具 死亡證明 和除名。保外就醫期間服刑期已滿的情況下應及時辦理釋放手續。保外就醫期間又犯罪的情況下,在取得審理法院的相關文書后除去保外就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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