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要件:
1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2 、電子意思表示真實
是指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電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但不限與電話、電報、電傳、傳真、電郵、 EDI 、因特網數據等,具體通過封閉型的 EDI 網絡,局域網與因特網連接開放型的因特網或傳統的電信進行電子交易信息的傳輸。
3 、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在我國,凡屬于嚴重違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合同,應當認定其無效。
4 、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無法確認電子合同的形式屬于那一種類型,盡管電子合同與傳統上面合同有著許多差別,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擋新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步伐,立法已經在形式方面為合同的無紙化打開了綠燈。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應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與法律上的 “書面合同”文件,承認其效力。
二、關于簽訂確認書的合同及電子 合同成立時間 的法律法規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發送,如果信息先后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么該信息被發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三、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什么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
我國民法典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 “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民法典》對電子合同的詳細規定順應了時代的發展,也給司法審判帶來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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