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起訴的6種情形
6種情形: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3、沒有明確的被告;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等。
【法律分析】
駁回起訴的情形具體有:1、原告重復起訴的。2、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事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3、搞錯了被告,同時原告拒絕變更被告的。4、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的。5、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同時也沒有正當理由的。6、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7、原告在撤回起訴之后,又另外提起訴訟,但此時并沒有正當理由的。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哪些情形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后,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哪些情況下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以下情況下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9、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民事訴訟駁回起訴的情形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以下情況均可導致駁回起訴:
1、原告未具有訴訟資格或相應的行為能力;
2、不屬于與案件有直接利益關聯的當事人;
3、無法確定明確的被告;
4、訴訟請求、事實陳述及理由含糊不清或者缺失;
5、不屬于人民法院職權范圍內的事宜;
以及6、已有生效判決或裁定的事項。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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