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鑒定后企業怎么賠償
1、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放。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停薪留職期間的工資:按原工資待遇發放,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保險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醫療費:據實報銷。
4、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至四級保留勞動關系)
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10級8個月(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8、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五、六級為保留勞動關系,難以安排工作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9、喪葬補助金: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0、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1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無供養親屬的,48個月;有供養親屬的,供養1人者52個月,供養2個者56個,供養3人以上者60個月。
二、舊傷復發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被保險人工傷醫療終結或被鑒定殘疾等級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屬舊傷復發的,仍可享受工傷醫療期待遇;未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的,則不能享受工傷醫療期待遇。實踐中還要看該舊傷是否由于工傷造成的,如果是之前就因工受傷,治療后又復發的,可以按照工傷處理。
工傷賠償標準都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同級別對應的賠償標準也不相同(具體可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是受傷后并未進行工傷認定及評級,而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私下協商確定了賠償數額,后勞動者認為該協議不合理或不公平要求重新計算賠償數額的話。需要先進行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后再進行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此兩步程序走完后再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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