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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待遇專題(工傷保險條例2011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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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專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頒布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07-12-29      執行日期:2008-05-01      時 效 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法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調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四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第二章 調解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第三章 仲裁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第三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

失業金在手機上怎么申請領取

失業金在手機上申請領取步驟如下:

1、下載、注冊、登錄“掌上12333”APP;

2、注冊后點擊頁面左下方“首頁”—推薦專題中的“電子社保卡”;

3、若還未申領電子社保卡,根據提示在線申領;

4、進入電子社保卡頁面,點擊“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服務;

5、選擇所在的參保地區,在失業保險金一欄點擊“去申領”,按提示操作即可。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工傷事故管理規定

一、目的

規范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及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通過崗前培訓,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職責

(一)、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主導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協作和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三)、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四)、各部門領導(車間)應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

(五)、行政部負責為新入職員工(正式上崗)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各部門(車間)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定給予辦理報銷手續。

(六)、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控制并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為準。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范圍: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處理

(一)、員工發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并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行政部部長及部門領導,由行政部安排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保定點醫院治療(重傷送往“塘下人民醫院”或“瑞安市人民行文發文行政部,擬稿行政部審核簽發抄送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組長,抄報總經理各副總主題工傷事故與安全管理制度醫院”,小皮傷如割傷、劃傷等破皮輕傷的在車間辦公室進行包扎處理,稍重的指定在“羅鳳衛生院“就診,具體由“安全員及行政部部長”根據傷情判定去向醫院)。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

(三)、公司專職安全員在出現工傷當日,做事故傷害調查,了解員工受傷經過,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交行政部。注意字跡工整、清晰,事故發生經過的敘述要準確、簡潔、明晰,備注一欄中要填好3名以上證明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四)、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天內為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2小時完成所有的申報程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天內交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認定(重大事故3天內填寫上報)。

(六)、工傷認定及醫療結束后的處理方案,由行政部負責,并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七)、員工發生工傷后必須到工傷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治療。如未到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的地點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八)、員工因工致傷無殘的,在“醫療終結”后第一時間將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即時上報行政部(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療鑒定”一個月后到行政部詢問結果。并配合行政部辦理所有工傷結案手續。

(九)工傷認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證復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復印件;

2、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院開具的資料。

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六、停工留薪期: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醫療期)。

(一)、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分類規定與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提報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停工留薪期滿須進行傷殘鑒定者,不論傷殘鑒定結果有無報告,應恢復上崗工作。

七、工傷事故分類:

(一)、輕傷事故: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符合國家《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為: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工傷員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發放工資標準為其發生工傷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公司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鑒定為工傷的;

(三)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四)、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并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工傷保險賠付以外的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公司保留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的權利。

(五)、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5千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總經理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凡出現工傷安全事故的,按后“工傷獎懲規定”處理。

(六)、工傷員工復查、換藥、出院等情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承擔其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行政助理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院的人員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承擔,憑發票據實報銷。

九、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總經理安全職責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要做到: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指示,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企業的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要親自主持重要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簽發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重大決定。

2、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部門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定并批準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5、按事故處理“三不放過”原則,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方面的重要獎懲。

(二)、分管副總安全職責生產副總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要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主管業務范圍內的生產安全負責,并抓好以下工作:

1、堅持貫徹“五同時”的原則,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對職業安全衛生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2、組織制訂、修訂分管部門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審批各級動火。

4、組織分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5、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6、組織分管部門對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定期召開分管部門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三)、車間主任安全職責車間主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1、保證國家和企業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本車間、本部門貫徹執行,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2、組織制訂實施車間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組織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車間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活動,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

4、每日組織一次全車間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材等處于完好,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5、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表彰先進班組和個人。

6、對本車間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注意保護現場,查清原因,分清責任,采取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7、負責組織并落實好動火時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車間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9、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等發放標準和進入生產崗位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

(四)、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企業和車間對安全生產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安全生產。

2、組織職工學習并貫徹執行企業、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及其它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4、負責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崗位(班組級)安全教育。

5、負責班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并報告上級。做好詳細記錄,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6、搞好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保用品、用具,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搞好班組安全生產競賽,表彰先進,總結經驗。

8、抓好班組建設,提高班組管理水平。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潔、清潔,實現文明生產,并做好班組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設備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負責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負責編制本專業的安全技術規程及管理制度。在編制開、停工或設備檢修、技術改造方案時,要有可靠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并檢查執行情況。

3、在本專業范圍內對員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與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組織技術練兵活動,定期考核。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請求領導處理。

5、參加車間新建、擴建工程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參加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參加有關事故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預防措施,并及時向領導或主管部門報告。

7、制訂裝置檢修、停工、開工方案,做好開工前的交底工作。

(六)、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聽從指揮,同一切違章作業的現象作斗爭。

2、保證本崗位工作地點設備、工具的安全、整潔,不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不使用自已不該使用的機械和設備,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3、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操作技術水平,積極開展技術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議,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

4、及時反映、處理不安全問題,積極參加事故搶救工作。

5、有權拒絕接受違章指揮,并對上級單位和負責人忽視工人安全、健康的錯誤決定和行為提出批評或控告。

(七)、公司專職安全員安全職責

1、公司安全督導員在生產副總領導下,負責生產車間的安全技術工作,貫徹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檢查督促執行。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安全監察部門的指導,有權直接向上級安全技術監察部門匯報工作,并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2、負責或參與制訂、修訂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編制公司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方案,及時上報公司和檢查落實。

4、協助車間領導做好職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與考核工作,負責新入廠人員的一級安全教育,督促檢查車間、班組(崗位)的二、三級安全教育。

5、負責安排并檢查班組安全活動,經常組織反事故演習。

6、參加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工作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落實裝置檢修停工、開工的安全措施。

7、負責公司安全設備、滅火器材、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車間工作環境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8、每天要深入現場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檢查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9、參加公司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做好統計分析,按時上報。

10、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資料,做到齊全、實用、規格化。

十、工傷獎懲辦法:

1、現場管理人員督導不力而導致事故將根據員工受傷不同程度對管理人員進行記警告、小過、大過、降職等處理。

2、對未經任何上級指令私自操作機械設備或進行其它作業導致工傷的,公司將如實向社保部門填報受傷經過及原因,由社保部門對整個事件進行處理,公司將不作任何補償。

3、對因違章操作造成工傷的員工扣罰當月獎金(計件人員獎金數額另定)。

4、安全獎(當月責任單位/區域無安全事故發生可享有)每月由安全員根據當月工傷報告進行獎懲,并做成報表交總經理審批后,交財務部算入責任人當月工資中。

5、發生工傷事故,人員工傷治療金額在200元以內由公司承擔全部費用,不予處罰;治療金額超過200元的,相應管理人員將尊照上表對應處罰。

6、巡查員由生產副總、安全員及以上級別人員擔任,進行日常不定期巡查,如發現違章現象,開具處罰單。則部門部長及其以下各管理人員均按章扣除相應獎金;如部門部長發現違章現象,開出處罰單,其以下人員均按章扣獎金,以此類推。

本方案未盡事項,另行規定或參見其他規定的相應條款,解釋權在行政部,由總經理批準通過后頒布執行,修改時亦同。

事故專題分析報告

工傷事故分析報告(一)
1. 工傷事故及其分類
工傷事故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件。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以及GB641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工傷事故分為重大事故、輕傷、重傷和死亡四類。
2. 工傷事故的報告
工傷事故發生后,相關責任人應立即向班組、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及安監科報告。重傷、死亡以上事故還應報告給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保護現場,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在必要時對現場進行標記或記錄。
3. 事故調查和分析
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調查。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應積極協助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相關信息。調查需查清事故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并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4. 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事故調查報告后,公司應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結果,并向全公司公開宣布。處理結果應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不服處理的結果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結案后,相關材料應由公司安全科整理歸檔。工傷審批手續由公司負責辦理。
工傷事故分析報告(二)
關于煤機公司申XX意外事故的調查
調查時間:XXX年X月X日 星期X 18:10
調查人員:XXX發展中心王XX、鄭XX、劉XX,XXX公司安全部劉X
調查內容:XX車間XXX工傷事故
事故發生時間:XXX年X月X日早上5:30左右
事故發生地點:車間
當事人:郭X、申X、牛X
負責人:車間主任申X,安全部負責人劉X
事故處理:傷者被迅速送往東勝中心醫院治療,后因無再植技術轉至包頭。傷者手部已接受再植和植皮手術,15天后可出院。目前治療情況良好。
當事人描述:
郭X與傷者搭檔,負責指揮天車。牛X為天車工。郭X表示,在事故發生時,他和申X合作準備吊起工件,由于磁鐵未吸好,工件在起吊中滑落,碰到上部工件后墜落,申X手部被砸傷。牛X認為郭X因情緒問題可能導致事故發生,二人當時氣氛緊張。郭X指揮天車起吊下部工件,申X認為應先吊起上部工件。天車工劉X起吊下部工件時,申X手部未撤離,導致上部工件滑落砸傷申X手指。
反思:事故發生后,安全部迅速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傷者,減少損失。應加強員工安全知識培訓,保護現場,便于工傷鑒定和事故原因調查。管理者應加強安全意識教育,注意員工情緒和日常習慣,預防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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