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結婚登記需要哪些條件?
涉外婚姻因為當前國內外交流加強而越來越多,那么需要哪些條件呢?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內容呢?我就為您整理出這些方面的內容,希望能夠為您解疑答惑,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序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涉外結婚登記的條件是什么?我已經整理出來了,希望能夠幫到您,歡迎瀏覽,謝謝。
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程序規定
涉外婚姻和普通婚姻登記有所不同,那么北京市民政局對涉外婚姻結婚登記的程序又是怎樣的呢?365我就整理了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程序的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程序規定
審批項目名稱:涉外婚姻登記
審批項目編號:BJXSBMZ001-2002(北京行審B類民政001號-2002年)
審批項目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第五十一號)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國發[1983]128號)
審批收費依據: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523號),收婚姻證書費9元。
審批總時限:15個工作日
審批程序:
一、受理與初審
條件:
申辦人需提交以下申辦材料:
1.書面申請(依據國務院《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五條)
2.婚姻狀況證明(依據國務院《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三條)
3.婚前醫學健康檢查證明(依據國務院《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三條)
4.有效身份證件(依據國務院《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三條)
5.照片(依據國務院《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五條)
初審標準:
1.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2.男女雙方均無配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
3.雙方完全自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
4.男不早于22周歲,女不早于20周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
5.不具有下列禁止結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6.中國公民非下列人員(依據國務院《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四條):
(1)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它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
(2)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
工作標準:
1.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2.留存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范
時限:5個工作日
二、審定
標準:同初審標準
時限:15個工作日
涉外婚姻辦理機構
涉外婚姻應該在哪些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我就為大家整理出了我國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等地的涉外婚姻辦理機構,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涉外婚姻辦理機構
我國總的辦理涉外認證手續的是中國外交部領事司認證處,不過為方便各地公民及時辦理認證手續,外交部已經授權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廣東、海南、云南、四川、貴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龍江、吉林、遼寧、山東、廣西、內蒙古、重慶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可以開展領事認證業務。對上述省、區、市內涉外公證處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如文書使用國在當地設有領館或其領館領區包括該省、區、市,且領館開展認證業務,則文書應先送該省、區、市外事辦公室辦理認證,而后送相關國家領館辦理認證。
在我國境外的涉外婚姻是指我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華僑在我國境外登記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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