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證據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在民事、經濟訴訟中,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只有提出確實、充分的有利于自己的證據,方能打贏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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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云南讜言律師事務所袁瑜律師解答:
延期舉證的后果主要有三個方面:
1、證據失權,即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喪失證據效力。
2、負擔額外的證明責任。
3、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應當當事人予以訓誡。
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當遵守誠信原則,對自己的訴請和抗辯均應及時、全面、誠實地完成舉證,以便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案件。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期提供關鍵證據,嚴重違反誠信原則,不僅會導致訴訟拖延,浪費司法資源,還會造成人民法院誤判,損害司法權威。逾期舉證的不同原因,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云南讜言律師事務所袁瑜律師解析:
逾期舉證法律后果:
1、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2、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應當采納,但應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3、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4、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處以罰款的,可以結合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導致訴訟遲延的情況、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交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當事人應當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袁瑜律師簡介
袁瑜律師,曾在司法機關工作,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執業以來代理大量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辯護。秉承“沒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師”的執業理念。始終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深受當事人好評!
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的法律規定
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內容:
1、證據失權,即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喪失證據效力;
2、負擔額外的證明責任,即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正當理由的,該證據作為失權后果的例外,允許提出;
3、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能按照舉證期限的要求有效完成舉證,在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舉證期限如何確定
舉證期限可以根據以下內容確定: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的后果
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的后果是證據失權。
舉證期限制度的核心是證據失權的法律后果,即當事人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證據,且不存在舉證期限的延長或舉證期限的重新指定之情形的,喪失提出證據的權利,喪失證明權。
人民法院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1、委托法院的名稱;
2、委托鑒定的內容、要求;
3、鑒定材料;
4、鑒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
5、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6、鑒定意見;
7、承諾書。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收到鑒定人的書面答復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規定,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并通知鑒定人出庭。有異議的當事人不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視為放棄異議。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均有異議的,分攤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鑒定意見被采信后,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撤銷鑒定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并可以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鑒定人進行處罰。當事人主張鑒定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標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對證據持有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擔保方式或者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保全措施對證據持有人的影響、保全標的物的價值、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爭議的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綜合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
經人民法院準許,鑒定人可以調取證據、勘驗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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