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體,專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只有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其他單位或個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有虛假內容但仍決意提供。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但無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為評估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各類虛假的證明文件。如:評估報告、驗資報告、驗證報告、審計報告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證明文件,在這里是指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驗證證明、審計報告等中介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二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三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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