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四份,法院留一份。每個被上訴人各一份:如果有三個被上訴人。例如被上訴人的人數+1 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名稱被上訴人的人數+1。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7243篇案例引用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一、 刑事上訴狀 需提交幾份1、正本一份;2、副本:按被告人數每人一份+法院一份+檢察院一份(上訴狀最后寫:附:本訴狀副本XX份。)二、什么是刑事上訴狀刑事上訴狀是 刑事公訴案件 的被告人、被害人和 刑事自訴案件 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賠償部分提起上訴,使用這種文書。它是引起二審的法律文書,對于推動二審法院堅持正確裁決或糾正錯判有重要的意義。刑事上訴狀是二審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 進行審理的依據。三、刑事上訴狀格式:(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被上訴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則不列被上訴人)(姓名等基本情況)上訴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具體的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具體內容,闡明上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上訴人:年月日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一般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其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一、一般來說民事上訴狀一式幾份?
委托律師上訴的,上訴狀至少準備五份,交被告人簽字、按手印。一份由上訴人(被告人)留存,一份交委托人(被告人家屬),律師卷里要保存一份。一份交上級人民法院,一份交一審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狀,對方有幾個當事人,還要增加幾份上訴狀。
在押被告人自己上訴的,由于沒有打字復印條件,只需要寫一份上訴狀。
被羈押的不識字的被告人要求上訴的,向一審法官提出,也可以向看守所提出由看守所轉告一審法院,由一審法院派人做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二、民事上訴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一般來說,民事上訴必須在一審判決生效后,上訴人認為在一審判決過程中存在事實或者法律程序上的問題,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申請。或者上訴人對一審判決內容不服,也可以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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