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保險海上貨物運輸涉及的損失
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損失現象被稱為海損,它涵蓋了海運、陸運以及內河運輸過程中因海上風險所導致的貨物損失。海損分為兩個主要類別: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A. 全部損失,也稱為全損,包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完全損毀或變質,失去商業價值。推定全損則是指貨物受損后,盡管尚未達到實際全損,但繼續運輸的成本超過其保險價值,且無修復希望,需經保險人確認后認定。
B. 部分損失,即不屬于全損的損失,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共同海損是船舶、貨物在面臨共同危險時,為保護整體安全采取的救難措施所造成的損失,涉及受益方共同分攤,由專門機構理算。而單獨海損則不涉及共同危險,僅影響單方面利益,保險條例通常覆蓋此類損失。
不論何種保險險種,全部損失和共同海損都屬于保險責任范疇。如果出現推定全損,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全損賠償或部分損失索賠。若選擇全損,需提交委付通知,將剩余標的物的所有權交給保險人,經接受后,可獲得全損賠償。
擴展資料
貨物運輸險(簡稱貨運險)就是針對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種貨物險保障。開辦這種貨運險,是為了使運輸中的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于商品的生產和商品的流通。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賠付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賠付責任范圍包括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三種。在保險期間,若貨物遭受損失,保險公司將根據保險單上的條款進行賠償。
1. 平安險負責賠償:
- 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整批貨物全部或推定全損。
- 運輸工具擱淺、觸礁、沉沒、碰撞等意外事故導致的貨物損失。
- 運輸工具發生事故后,貨物在海上遭受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 裝卸或轉運過程中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損失。
- 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貨損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 運輸契約中的“船舶互撞責任”。
2. 水漬險在平安險基礎上,還負責賠償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3. 一切險在水漬險基礎上,還負責賠償外來原因導致的全額或部分損失。
除外責任包括:
-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
- 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 保險前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造成的損失。
- 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導致的損失。
- 戰爭險和罷工險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保險責任起訖:
- “倉至倉”責任,從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開始,直至到達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
- 六十天內未到達目的地,以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
- 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以開始轉運時終止。
被保險人的義務包括:
- 及時提貨,發現損失時申請檢驗,向承運人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
- 采取合理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 通知保險人航程變更或貨物、船名等錯誤,必要時加繳保險費。
- 索賠時提供相關單證,涉及第三者責任時提供必要文件。
- 通知保險人關于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的實際責任。
索賠期限自貨物卸離海輪后起算,最多不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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