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詳細內容
工傷保險條例 ?。?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ㄒ唬┰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ㄈ┰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ㄋ模┗悸殬I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谏舷掳嗤局?,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ǘ┰趽岆U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ㄈ┞毠ぴ谲婈牱?,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ǘ┳砭苹蛘呶镜模?br /> ?。ㄈ┳詺埢蛘咦詺⒌?。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J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ㄈ┽t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傷保險法有哪些規定?
工傷保險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旨在為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或職業病而導致身體受損的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障。本文將詳細介紹工傷保險法的規定、基本原則以及適用范圍。
一、工傷保險法有哪些規定
1、工傷保險制度:規定了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并明確了工傷保險的目標、保障內容和責任。
2、工傷認定和補償:明確了工傷認定的程序和標準,以及工傷保險的補償范圍和方式,包括醫療費用、誤工費、傷殘補助金、護理費等。
3、工傷預防和治療:強調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并鼓勵企業加強職業衛生管理,兩者都有助于減少工傷發生率。
4、法律責任和監督:明確了違反工傷保險法規定將面臨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并明確了監督機構的職責和權力。
二、工傷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1、社會保障原則:工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受傷勞動者的生活和就業能力,緩解因工傷造成的經濟壓力。
2、全員參保原則:所有企業和勞動者都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包括企業所有人、合同工、臨時工等。
3、工傷預防原則: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將工傷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內。
4、公正補償原則:工傷認定和補償應當公正、合理、及時,以充分保護受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工傷保險法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生的意外事故;
2、因勞動過程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而患職業病的;
3、在從事工作任務期間,因公務或者公共事務侵害致殘、致死或者其他重大損失的。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情況需要特殊說明:
1、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的公務員和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另有規定;
2、個體經營者在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可以享受工傷保障;
3、非全日制勞動者在發生工傷時,單位應當按照比例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總之,工傷保險法不僅為勞動者提供了必要的社會保障,同時也促進了企業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對于職工而言,及時了解和掌握工傷保險法的規定是非常重要的,以便在遭受工傷時能夠及時申請補償和醫療救治。對于企業而言,落實好工傷保險制度,加強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也是維護勞動者權益和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工傷保險實施細則法律規定有以下內容:應當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情形;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期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條件;其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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