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過當的內容是什么
緊急避險過當即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危害),意味著緊急避險行為從有利于社會到有害于社會的轉化,因而行為的性質也由合法行為轉變為違法行為,而且這種違法行為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在我國刑法中,緊急避險過當并沒有單獨的罪名,它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緊急避險過當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從客觀方面看,無非是財產的損失和人員的傷亡。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及犯罪構成原理,僅有客觀方面的損害,無論這個損害有多大,都不能僅僅根據這一點來認定行為人有罪,即不能客觀歸罪。換言之,要認定某種緊急避險過當行為構成犯罪,也必須根據犯罪構成要件來認定,只有當符合某一犯罪構成要件時,才能認定這種行為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一條
是否是緊急避險,還是避險過當
甲,中巴司機,因超載被罰200元,車上只留下乙丙兩乘客,甲心中不忿想到“撞死一個少一個”,就在街上高速行駛,遇到人群不剎車,乙丙大喊,丁認為是剎車失靈,就開運沙車與中巴相撞,乙丙重傷。問丁的行為如果真如題中所說,在人群中高速行駛,那么司機甲屬于一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丁則是屬于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的本質特征,就是為了保全一個較大的合法權益,而將其面臨的危險轉嫁給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丁以較小的利益作為犧牲,而保護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應認定為緊急避險,不視為必先過當
應該如何區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
在探討區分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時,首先要關注行為實施的限制條件。緊急避險要求行為人在面對危險時,所采取的行動是唯一排除危險的方法,且不作為的選擇將導致更嚴重的后果。與此相對,正當防衛則允許在面對非法侵害時,即便存在其他避免損害的方式,行為人仍可采取防衛措施。正當防衛的限度允許造成與不法侵害相當或更小的損害,而緊急避險則需要確保所損害的權益小于所保護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于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衛行為導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構成防衛過當,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這一規定清晰地指出了正當防衛的適用范圍和界限。相反,緊急避險則強調在特定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個人或公共利益免受更大損害,采取必要的行動,即使這一行動導致了某些權益的損害。
綜上所述,區分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關鍵在于行為的動機、目的以及對損害程度的考慮。正當防衛側重于保護自身或他人免受非法侵害,允許采取與侵害相當或更小的損害,而緊急避險則是在避免更大的傷害時,采取可能損害較小權益的行動。在實際應用中,準確理解并遵循這些原則,對于正確適用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法律條款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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