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伙食補助費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第4款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條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第31條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如何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網友咨詢:
工程建設項目如何參加工傷保險?
律師解答:
建筑企業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流動性大的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應按項目參加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辦理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提供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中標通知書》或《承接工程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3)經主管部門備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4)企業法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5)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6)社保專管員身份證復印件。
律師補充:
建筑施工企業以建設項目參保且已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參保期內發生工傷的人員可按《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建筑施工企業以建設項目參保的,難以計算本人工資的,可以采用工傷發生時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作為本人工資。
建筑施工企業沒有為施工人員辦理參保,施工人員發生工傷的或以建設項目參保,但施工人員在保險生效時間開始之前或保險終止時間之后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經辦規程(試行)》
第二條 全國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業務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建筑企業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按照《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2〕11號)開展經辦管理服務;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流動性大的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應按項目參加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建筑工地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
醫療保險待遇:
1. 醫療費
- 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要求: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的相關目錄和服務標準。
2. 伙食補助費
- 標準:按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支付。
- 要求:住院期間提供。
3. 食宿交通費
- 標準:按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 要求: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經醫療機構證明并報經辦機構同意。
4. 康復治療費
- 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要求: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符合工傷保險的相關目錄和服務標準。
5. 輔助器具費
- 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要求: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等輔助器具。
6. 停工留薪
- 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經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7. 生活護理費
- 標準:完全不能自理,支付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支付40%;部分不能自理支付30%。
- 要求: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8. 工傷復發的費用
- 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 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因工傷發生的費用,包括醫療費用、康復費用、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傷殘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死亡補助金以及勞動能力鑒定費等,均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用人單位需支付的費用包括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傷殘津貼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并由用人單位償還。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依法追償。
農民工工傷保險由誰繳納
法律分析:施工單位,在建設部的工程項目招投標規范文件中規定:工程業主和施工單位必須聯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施工單位必須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責任保險。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四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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