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案子證據不足的處理方法為:1、如果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認為案件證據不足,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最多兩次;2、如果已經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那么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刑事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裁判有罪的法律標準。刑事案件中的證據不足的話,應當以不予立案、撤銷已經立案的案件或者不起訴進行結案。
網友咨詢: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的話怎么結案?
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張芮律師解答:
根據所處的法律階段不同,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三種結案方式和處置程序:
第一種,公安機關立案后,經過初步調查取證發現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將會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釋放被拘留的嫌疑人,終結法律程序。
第二種,嫌疑人被拘留的證據嚴重不足的案件,檢察院將不會批準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將獲得取保候審。如果公安機關無法在后續的調查取證中獲得有效證據,嫌疑人將不會被移送檢嫌疑人被拘留的證據嚴重不足的案件,檢察院將不會批準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將獲得取保候審。如果公安機關無法在后續察院審查起訴,一年的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取保候審解除,嫌疑人將不會被審判,更不會被判刑。
第三種,移送起訴到法院的證據不足的案件,法院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張芮律師解析:
刑事案件中對證據的要求是:要符合證據的三性,及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
第一、客觀性
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任何主觀想象、虛構、猜測、假設、臆斷、夢境以及來源不清的道聽途說等等,非客觀存在的事實,都不能成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根據證據的客觀性理論,言詞證據中,具有證據價值的。只能是其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而不能是其對案件的意見或者看法。
第二、關聯性
也稱為相關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系,對證明刑事案件事實具有某種實際意義。反之,與本案無關的事實和材料。都不能成為刑事證據。
證據的關聯性是證據證明力的原因。證據對案件事實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取決于證據本身與案件事實有無聯系以及聯系的緊密、強弱程度。
第三、合法性
1、證據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
2、證據必須符合法定的證據形式。心理測試結論、警犬辨認等不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證據經過法庭的質證程序,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在判決中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張芮律師簡介
張芮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執業期間辦結各類刑事案件、經濟合同糾紛案件近千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所辦刑事案件中,多起成功取保候審、適用緩刑、無罪辯護;經濟案件辦理,財產保全快、勝訴率高。
法律分析: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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