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義
食品監管瀆職罪,即指具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各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權力或疏于職守,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什么是食品監管瀆職罪
我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在主觀上應該預見自己的玩忽職守行為或濫用職權行為可能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重大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極其不負責任的心理態度。行為人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故意的,但對損害結果的發生的過失的。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具體而言,本罪的直接客體為食品安全監管機關的正常監管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在危害行為上包括三種行為方式,一為玩忽職守,即消極的不作為,明明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而不履行監管義務,二為濫用職權,即積極的作為,超越職權范圍或者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違反職權行使程序行使職權。三是徇私舞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發生。本罪在危害結果上要求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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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食品、藥品監管失職罪】:
負責食品和藥品安全監管的公職人員,若存在違規行為導致嚴重后果或其他嚴重情節,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行為更加惡劣,則會面臨更長時間的監禁;
對于瞞報及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等行為,將被從嚴處理。
此外,如果公職人員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或者依法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未執行,也將受到相應懲罰。
對于徇私舞弊者,將加重其刑罰。
新《刑法》下食品監管瀆職罪如何量刑?
根據新《刑法》規定,食品監管瀆職罪的處罰分為兩個層次,輕者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者則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名是指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崗位上的公職人員,因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引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對此類犯罪行為,必須依法進行定罪量刑。【法律依據】《刑法》第四百零八條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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