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呢,其辦理須知如下:
參保流程:
(一)材料領?。很婈犕艘廴藛T到縣勞動保障局所屬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處(以下簡稱縣社保處)二樓業務股領取《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一式三份,縣民政局安置辦、縣社保處、本人參保檔案各一份)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一式二份,縣社保處、本人參保檔案各一份)并如實填寫(使用碳素筆)。
(二)資格審核:申請人將填寫好的《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及服役證明材料交縣安置辦(縣民政局四樓)審核,安置辦審核并填寫其服役情況后,經辦人簽章并加蓋公章。
(三)參保登記:參保人持縣民政局安置辦審核蓋章的《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和填寫好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及部隊服役證明材料復印件到縣社保處四樓副主任室復核簽字并加蓋印章,到三樓財務股領取養老保險手冊。
然后到二樓業務股辦理參保登記及核定繳費手續,到地稅征繳處(在縣社保處業務股隔壁)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縣社保處業務股為參保人員錄入參保信息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攜帶材料:
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份)、1寸免冠照片6張、退伍證或復員證及復印件(2份)。若證件遺失,須由本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其檔案內相關退出現役材料的復印件(2份),并由經辦人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以下簡稱服役證明材料)。
擴展資料
退伍軍人購買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有相關政策規定,并非與其他人員辦理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一樣。在退伍軍人養老保險工作中有以下五大具體問題需要予以明確。
一是城鎮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連續工齡計算問題。
根據國家民政部《關于印發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若干規定的說明的通知》(民安字[1988]19號)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辦[2001]188號)關于“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依法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期一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并視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p>
“待分配時間,是指《安置條例》規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p>
今后,凡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待分配時間延長的,經當地安置部門出具證明,其待分配的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對因本人原因導致待分配期限延長的,其延長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時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是離退休人員變更相關信息后其待遇問題。
屬歷史遺留原因,離退休人員要求變更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出生年齡及身份等信息的,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確認。確認后原養老待遇不變,從次月起按新確認的年限、年齡等享受相關待遇,過去的不予補發。
三是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夠15年的問題。
依據《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自治區關于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試行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98號)規定, 參保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按月領取養老金;不滿15年的,可順延繳費至滿15年時,再按月享受養老金。順延時間不受年齡的限制。
四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續相關問題。
各地要認真落實《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新政辦發 [2010]36號)和《關于印發貫徹落實<暫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新人社發[2010]15號)規定要求。
在全國及自治區關系轉續網上辦理軟件尚未使用之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采取手工操作的辦法辦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五是參保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后其待遇計算問題。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應及時退出工作崗位,辦理退休手續。對因各種原因未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并繼續繳費的,其繳費年限可予以承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正式審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
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有著自己的相關政策規定,退伍軍人在辦理養老保險的時候需要對政策進行全面了解,以實現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退伍軍人養老保險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參照《關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七條,軍人退出現役時,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依據軍人退役命令,安置地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或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報到通知,以及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軍務部門或者政治機關干部部門的審核認定意見,開具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將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通過銀行匯至退役軍人安置地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憑證、信息表和銀行受理回執一并交給本人。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同時向退役軍人安置地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郵寄繳費憑證和信息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軍隊財務部門郵寄的繳費憑證和信息表,核實到賬資金無誤后,為退役軍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役軍人應及時到安置地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參照《關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經辦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通信地址、銀行賬戶信息等,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并及時報告信息變更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與總后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建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交換機制;總后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將相關信息分發軍隊各級財務部門。
參照《關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存其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按規定計息。待達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參照《關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不轉移到軍隊,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交給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
軍人本人應當將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交給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存檔,在軍人退出現役時,隨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并交還給本人。軍人退出現役后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規定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五條,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擴展資料
參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四條,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參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六條,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七條,退役士兵到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參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八條,退役士兵就業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并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人民政府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