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否跟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的賠償標準一樣呢?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傷怎樣賠償呢?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出現工傷的,受傷職工仍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賠償全部的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與職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也就是說雙方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傷的,仍屬于工傷,可以要求工傷待遇。在處理工傷時,應該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工傷并治療終結后再申請傷殘鑒定,之后再根據鑒定的傷殘等級等情況確定具體的工傷賠償金額。對于賠償金額,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同時,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經用人單位同意。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展資料:
案例:
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支付兩倍工資
因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雙倍工資。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一起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員工獲得兩倍工資的差額和經濟補償。
今年4月,重慶一所高校的本科四年級學生劉某到南川區一家公司應聘收銀員工作,底薪為1700元。但該公司未與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給劉某購買社會保險。
5月底劉某提出辭職并完成交接手續,要求公司支付當月工資。但該公司不斷推脫,并告知劉某離開單位便按曠工處罰,不應獲得勞動報酬。劉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委以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不屬于仲裁受理范圍為由不予受理,隨后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劉某應聘工作時雖還是學生,但在公司上班時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其在校學生的身份與勞動者身份并不沖突,因此劉某具有與被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據此判決被告公司除支付劉某上班期間的工資外,同時支付兩倍工資的差額和經濟補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
參考資料:人民網-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支付兩倍工資
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主張賠償金,如果是合法解除,則無需支付賠償金,雙方協商一致的,應支付經濟補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關于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a、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三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五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b、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叫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擴展資料:
案例:未簽勞動合同擅自辭退員工賠償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原告鄭某訴稱:2014年3月30日,原告鄭某因被告某駕駛員培訓學校招聘進入該學校,至2014年12月1日離開被告處,共工作8個月。被告違法不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不給予原告購買社會保險。期間,原告多次要求簽訂勞動合同,補交社會保險,被告以各種理由予以敷衍推脫。
2014年11月30日,被告無故要求原告交納車輛承包費用10000元,原告因家庭困難無力交納,便遭到被告辭退。為此,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安徽省潁上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安徽省潁上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為此原告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29279.6元(2014年4月1日—2014年12月1日,每月工資4182.8元);
2、被告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4182.8元;
3、被告依法補交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社會保險費用(具體數額按社保局的計算為準)。
被告某駕駛員培訓學校辯稱:2014年9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教練車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的教練車輛,并可聘用教練,自主管理、自負盈虧地從事教學行為,承包期是2014年3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
承包期間,原、被告之間按照培訓人員數量結算勞務費用,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原告的勞務費用分別是1010元、2460元、3114元、4972元、5547元、4677元、2549元、3169元、3418元、1923元。該勞務費包括基本工資、獎金、防暑降溫費、服裝福利費等。
原告無教練資格證,被告不可能聘用無教練資格證的人員從事教練員崗位。所以,原被告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即使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原告訴請的雙倍工資計算也有錯誤,原告的工資應按照基本工資1010元計算,共十個月,即雙倍工資為10100元。
原告違反合同約定,私自離開用人單位,也未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其本身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的約定,原告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20000元。對此,被告將保留訴權。因此,被告不應承擔經濟補償金。
我國的勞動爭議案件是“仲裁前置”案件,本案中,原告雖提供了仲裁機構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但通知書中未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即原告申請勞動仲裁時的請求事項不明,所以原告的訴請程序錯誤,應當先對起訴的訴請申請勞動仲裁。
潁上縣人民法院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某駕駛員培訓學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某雙倍工資29279元;被告某駕駛員培訓學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某經濟補償金3274.9元;駁回原告鄭某其他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勞動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未簽勞動合同擅自辭賠償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
未訂立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訂立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公司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需要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但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愿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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