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資由誰支付?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8條第2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由此,在勞動派遣關系中,應當由勞務派遣公司給勞動者發放工資。需要注意的是,在現實生活中,為了方便勞動者領取工資,在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中,可以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工資,這樣就解決了許多跨地區派遣勞動者領取工資不方便的問題。
勞務派遣的員工工資,能否由用工單位代發,而不是由派遣公司發放?
不可以,除非轉為了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即勞動力租賃,由派遣機構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 而勞務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勞動者。
只要是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員工,就說明并不是工作單位的正式員工,只是由于工作單位由于工作情況需要招聘更多的員工,通過派遣公司聘用員工的一種方式。勞務派遣員工都是臨時工,并不是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只是到用工單位進行工作而已。所以工資的發放等都是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進行協議,與用工單位是沒有關系的。
如果在合約期滿之后,用工單位會根據實際的情況決定是否與勞務派遣員工續約,如果是續約了,那么員工也還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續約。
只有轉變為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才可以享受用工單位的待遇等,工資也會是用人單位直接發放。
勞務派遣員工的薪資,由用工單位還是用人單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勞務派遣員工的薪資是由用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
勞動派遣員工是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而不是用工單位。其薪資發放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個稅也是由用人單位代繳的。
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應當由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收取用工費用,按約定的部分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則對用工單位來說,按全額確認收入,按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為成本,增值稅按差額征收,則勞務派遣員工的個稅應當由用工單位申報個稅。
擴展資料:
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承擔《勞動法》上義務的用人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雖然沒有實際指揮被派遣員工進行勞動,而只是將 被派遣員工組織起來,統一管理,并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員工前往進行工作。
但是,由于勞務派遣單位實際與被派遣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 系,在《勞動法》上,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相對的用人單位一方,并須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被派遣員工承擔義務。
從勞動法的角度,應當由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申報個稅,根據勞動關系來確定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百度百科
參考資料來源: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網
勞務派遣員工的薪資由用工單位還是用人單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理論上來說,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應當由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收取用工費用,按約定的部分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則對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來說,按全額確認收入,按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為成本,增值稅按差額征收,則勞務派遣員工的個稅應當由用工單位申報個稅。用工單位憑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作為所得稅前扣除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58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用人單位。用工單位是《勞動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承擔《勞動法》上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雖然沒有實際指揮被派遣員工進行勞動,而只是將 被派遣員工組織起來,統一管理,并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員工前往進行工作。但是,由于勞務派遣單位實際與被派遣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 系,在《勞動法》上,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相對的用人單位一方,并須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被派遣員工承擔義務。
從勞動法的角度,應當由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申報個稅,根據勞動關系來確定。
但如果用人單位支付勞務派遣員工大部分薪酬,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代收代繳勞務派遣員工五險一金,則存由誰申報勞務派遣員工的個稅問題(及五險一金如何扣),以及用人單位的所得稅前工資薪金扣除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派遣單位和雇傭單位同時支付員工工資的,由雇傭單位扣生計費,正常申報,派遣單位不扣除費用申報,兩個單位都需要申報,最后合并納稅調整。實際上員工的工資可以分為2塊,一部分為代繳的社保,由勞務公司交,申報個稅沒問題,剩余部分在用工單位發,扣生計費,申報個稅也沒有問題,個稅款計算是一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按道理是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把錢打給派遣單位,不直接發給工作人員
用工單位可以直接發工資給派遣員工嗎?
勞務派遣工的工資,應當由派遣單位發放。
工資,是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中,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履行支付工資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一般都是用工單位將派遣工的工資支付給派遣單位由派遣單位發放。
雖然,法律并未禁止經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協商,由用工單位代發工資。但是,職工實際享受的應發工資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勞務派遣中,是由派遣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工單位代發工資不利于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員工的薪資由用工單位還是用人單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勞務派遣員工的薪資是由用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勞動派遣員工是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而不是用工單位。其薪資發放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個稅也是由用人單位代繳的。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務派遣員工的薪資由用工單位還是用人單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理論上來說,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應當由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收取用工費用,按約定的部分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則對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來說,按全額確認收入,按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為成本,增值稅按差額征收,則勞務派遣員工的個稅應當由用工單位申報個稅。用工單位憑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作為所得稅前扣除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58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用人單位。用工單位是《勞動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承擔《勞動法》上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雖然沒有實際指揮被派遣員工進行勞動,而只是將 被派遣員工組織起來,統一管理,并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員工前往進行工作。但是,由于勞務派遣單位實際與被派遣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 系,在《勞動法》上,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相對的用人單位一方,并須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被派遣員工承擔義務。
從勞動法的角度,應當由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申報個稅,根據勞動關系來確定。
但如果用人單位支付勞務派遣員工大部分薪酬,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代收代繳勞務派遣員工五險一金,則存由誰申報勞務派遣員工的個稅問題(及五險一金如何扣),以及用人單位的所得稅前工資薪金扣除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派遣單位和雇傭單位同時支付員工工資的,由雇傭單位扣生計費,正常申報,派遣單位不扣除費用申報,兩個單位都需要申報,最后合并納稅調整。實際上員工的工資可以分為2塊,一部分為代繳的社保,由勞務公司交,申報個稅沒問題,剩余部分在用工單位發,扣生計費,申報個稅也沒有問題,個稅款計算是一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勞務派遣員工的薪資是由用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
勞動派遣員工是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而不是用工單位。其薪資發放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個稅也是由用人單位代繳的。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應當由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收取用工費用,按約定的部分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則對用工單位來說,按全額確認收入,按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為成本,增值稅按差額征收,則勞務派遣員工的個稅應當由用工單位申報個稅。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務派遣員工的薪資的個人所得稅申報是由勞務派遣單位申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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