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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房子,通過中介簽的定金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首頁 > 身份戶籍2020-12-06 07:36:10

我是買方,定金合同一式3份,可房東那份是中介代簽的字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是房東已經委托中介公司辦理,簽字是有效的,首先看他們之間有沒有委托書

我和房屋中介簽的代賣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滿足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一般就是有效的。《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回成立的合同,答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
對于口頭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購房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在去年的八月份交了首付 售樓部只簽了一份購房協議 沒有簽購房合同 售樓部說是今年年底能交工 但是現在只蓋了五六層(房子一共十七層) 這種情況可不可以起訴退還首付 請法律專家解答一下

(一)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賣于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二)產權未登記過戶——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并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三)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

(四)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所以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價同等,還包括房價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五)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系無效。有的單位以個人名義購買私房,產權也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上是單位出資,作為單位的固定資產用于生產、經營、辦公或用作集體宿舍等,這種情況屬于單位變相購買私房,該買賣關系無效。凡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準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否則也無效。

(六)價格欺詐,顯失公平——合同無效。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成交。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翻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成交后發現內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七)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購房協議范本

賣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電話:______________;手機: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電話:______________;手機: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賣方所售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為:____________【區(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區(街道)】________【幢】【座】【號(樓)】_________單元 _________號(室)該房屋所在樓層為 _________層,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_平方米。

隨該房屋同時轉讓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見附件一。

第二條 房屋權屬情況

(一)該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狀況

該房屋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________(出讓或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該房屋性質為商品房。

(四)該房屋的抵押情況為未設定抵押。

(五)該房屋的租賃情況為賣方未將該房屋出租。

第三條 買賣雙方通過___________公司居間介紹(房地產執業經紀人:__________,經紀人執業證書號:______________ )達成本交易。中介費用為本合同房屋總價的3%,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中介費,中介費在房屋所有權證過戶到買方名下之日支付。無論任何原因導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費應該全部退還。

第四條 成交價格和付款方式

(一)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小 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

上述房屋價格包括了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和其他與該房屋相關的所有權利。

(二)買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定金成交總價的10%,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

2、該房屋過戶到買方名下后3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成交總價的80%,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

3、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后3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成交總價的10%,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

第五條 權屬轉移登記和戶口遷出

(一)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雙方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二)如買方未能在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規定的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期限內(最長不超過3個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買方有權退房,賣方應當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三)賣方應當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原有戶口遷出手續。如賣方未按期將與本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每逾期一日,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90日,買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賣方應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第六條 房屋產權及具體狀況的承諾

賣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因賣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賣方應支付房價總款5%的違約金,并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賣方保證已如實陳述該房屋權屬狀況、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情況和相關關系,附件一所列的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隨同該房屋一并轉讓給買方。

賣方保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對已納入附件一的各項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保持良好的狀況。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供暖】【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 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費用由賣方承擔,交付日以后(含當日)發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賣方同意將其繳納的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公共維修基金)的賬面余額在房屋過戶后10日轉移給買方。如賣方未按期完成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每逾期一日,賣方應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七條 房屋的交付和驗收

賣方應當在房屋過戶到買方名下后30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買方。該房屋交付時,應當履行下列各項手續:

1、賣方與買方共同對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進行驗收,記錄水、電、氣表的讀數,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買賣雙方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上簽字;

3、移交該房屋房門鑰匙;

4、按本合同規定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

5、本合同規定的相關費用的支付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過戶 ;

6、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應完成的事項。

本條規定的各項手續均完成后,才視為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

第八條 本合同簽訂后,賣方再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買受人有權解除本合同,賣方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并按買方累計已付房價款的一倍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稅、費相關規定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應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買賣雙方承擔稅費的具體約定如下:

1、賣方需付稅費:(1)營業稅;(2)城市建設維護稅;(3)教育費附加;(4)印花稅;(5)個人所得稅;(6)土地增值稅;(7)房地產交易服務費;(8)土地使用費。(9)提前還款短期貸款利息(如有);(10)提前還款罰息(如有)

2、買方需付稅費:(1)印花稅;(2)契稅;(3)產權登記費;(4)房地產交易服務費;(5)《房地產證》貼花;

3、其他稅費由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1)權籍調查費;(2)房地產買賣合同公證費(如有);(3)評估費;(4)保險費(如有);(5)其他(以實際發生的稅費為準)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 相關稅費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其應當向對方支付相當于房價總款5%的違約金。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逾期交房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賣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房屋交付買方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第七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賣方應按日計算向買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并于該房屋實際交付之日起3日內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后,買方有權退房。買方退房的,賣方應當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照買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二、逾期付款責任

買方未按照第四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計算向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并于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3日內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后,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解除合同的,買方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3日內按照逾期應付款的5%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并由賣方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 一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3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轉移給買方。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本合同中未約定、約定不明或不適用的內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進行變更或補充。對本合同的解除,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

買方:

中介方:

合同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是的。

1、房屋或購房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婚姻存內續期容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購房協議是有效的,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同時《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你們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成立的,從你們買賣雙方在協議上簽字時就已經成立,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房屋買賣合同從房屋產權進行轉移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
首先需要明確你和抄開發商簽訂的襲“購房協議”的性質和內容,因為開發商證件不全,你又買的是預售房,如果你們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合同是無效的。
其次,如果你和開發商之間簽訂的是購房意向書等具有認購、訂購、預訂等內容的協議,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時根據上述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如果協議內容具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賣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后,你和開發商之間簽訂的民事合同,合同相對人是你與開發商,任何第三方單位、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這是民法中對私權的保護,也是合同意思自由的體現。政府行為行政機關,無權干涉你與開發商之間的合同,更無權“定價”。行政機關在社會主義市場中不能干預市場經濟,只能從宏觀上調控,你當地政府行為已經違法了依法行政原則。至于開發商要求給你“漲價”,那看你們在協議中如何規定的,一般情況下,更改合同主要條款,需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開發商單方漲價的行為是無效的,你可能依法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當然要維護購房協議的效力。聽你的描述,問題的關鍵應該在于,你們的協議里回到底有沒有寫答明交房的時間。如果協議里寫明了今年年底交房就簡單了,對方肯定違約。如果只是當初售樓部口頭給你的一句話,而沒有寫明在合同里,那法院基本上不會把這話視為合同內容的,你要退首付就是你違約。一般來說,如果是定金的話,買房違約是不退的。
不過你可以試著主張當初買房正是 主要 基于考慮到今年年底能住進去,而對方又給了你明確的保證,結果現在做不到。但這樣做舉證責任都在你。
再或者你可以到當地一些法律援助機構請教下。

賣房時是通過中介,他們簽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通過中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是三方協議,叫《存量房買賣合同》。至于中介與賣方簽訂的合同工,叫委托代理合同,這方面,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屬于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當然是有效力的。

請問我在中介買房屋簽定合同有法理效果嗎

請問我在中介買房屋簽定合同有法理效果嗎
有的,只要是雙方簽字的合同就要效果
中介機構是房產交易和房產租賃中的一方中介主體。中介機構在相應的交易和租賃中也會提供相關的合同文本。那么,中介提供的合同文本究竟有什么法律效力呢?本文將為您詳細分析。
中介提供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合同,只是具有一定約束力的預約合同,是不具備《合同法》上所說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這些合同是無效的合同。但它不是完全的無效,它對合同中對于定金等的一些具有違約行為的約束約定是有效的。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合同。《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簡單從這條規定上來說,在房產中介處簽訂的房地產好象已經符合了《合同法》中對于合同的所有構成要件,應當認為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但是,對于房地產買賣合同并不僅在《合同法》中體現,它更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
對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合同法》有如下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一個合同的是否有法律效力還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物權的轉讓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進行登記。那么這里就出現了一個問題,《物權法》要求的是指只是轉讓登記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指以包括轉讓登記在內的整個轉讓行為的登記呢?
整個轉讓行為應該包括了轉讓合同的簽訂、到行政機構進行登記等等一系列的法律行為。《物權法》第十二條規定: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也就是說你要就房地產的轉讓進行登記要提供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而這個必要的材料中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是最不可缺的。而對于這個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要求是什么呢?要求是網簽的標準合同,而不是各個房地產中介提供的格式買賣合同。而網簽也就是一種登記行為,也只有網簽了這個合同,你才能根據合同進行貸款等后續的工作。也就是說,房地產買賣合同也是需要登記的,只有登記了才是合法有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才能進行房地產權的轉移登記,才能據此到銀行申請貸款,才能據此申請公積金貸款。反過來也就是說,無論是銀行還是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只認為網簽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才是有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你拿著中介提供的買賣雙方簽定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去銀行申請貸款、去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工作人員肯定在心里認為這個人有毛病。為什么呢?很簡單,因為這個所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根本就不是一個在《合同法》中真正有法律意義的有效合同,它只是一種具有一定約束力的預約合同而已。
也許有的法律工作者說了,這個網簽合同只是一個行政行為,但是不要忘記了這個行政行為也是一個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所授權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哪個人拍腦袋出來的。同時,《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行為就是具體行政行為在合同效力上的體現。而且假如說房地產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就是一個有法律效力的真正的符合《合同法》要求的合同,那么也就不需要進行網簽合同,只需要對該合同進行登記就可以了。也就是說,要求買賣雙方簽訂國土房地產部門提供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也是法律規定所要求的。
在此,上海市普陀區法院民三庭王玉麗庭長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王玉麗庭長指出,在居間協議中,應首先適用 《合同法》中有關 “居間合同”的條款。而根據 《合同法》居間合同中的規定: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王庭長解釋,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和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協議后,因某種原因無法繼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此時,中介公司以和當事人曾簽訂過保證書或確認書,認為其 “違約”,適用 《合同法》的違約責任,便要求其支付 “傭金”或其他賠償款項。王庭長表示,在居間協議中,應首先適用 《合同法》中有關 “居間合同”的條款。
根據 《合同法》居間合同部分第427條的規定: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王庭長更進一步指出,居間行為本身是一種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活動。居間可能會促成委托人簽署合同,但并不必定會取得成功。法律也并未規定一旦進行居間,委托人之間就必須簽訂合同。居間能否取得成果,最終取決于委托人之間是否能達成合意,區分居間與居間成功的界限與標志也在于此。因此,單就居間合同本身來講,居間人以合同預期利益來追究委托人的責任只能針對委托人是否委托居間人進行居間來展開,而不能以委托人之間是否簽訂合同為基礎。
同時這也可從簽約過程來看出,中介提供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是可有可無的一種預約合同。為什么呢?雖然目前大多數房地產買賣是通過中介成交的,但也有一定比例的買賣合同是直接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由買賣雙方直接網簽成交的。大多數房地產買賣通過中介成交是因為買賣雙方的信息不通暢所致而并不是法律所要求。同時就算在中介處簽訂了合同,最后還是要網簽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的。這也從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所體現出來,比如上海的中原地產的《買賣協議》1.2.1規定協議簽署后  日內前往丙方(中原地產)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從這條的規定上也可以看出這個協議只是一種預約合同。
我們知道,預約合同一般也都具有合同的構成要件,只是它所指的是買入方對賣出方的標的的一種買賣意向,而買賣意向肯定是有標的物、價格、數量、質量等的約定。預約合同的特點一般是在合同中約定了簽訂正式合同的一定條件,或者由預約合同轉為正式合同的條件。而那些中介提供的買賣合同都具備了這樣的一個特點。
由此可以看出,房地產買賣雙方簽訂的由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只是一個預約合同,只有買賣雙方簽訂了由國土房產部門提供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才是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成立,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房地產買賣合同除了要符合一般買賣合同的構成要件外,還要符合對房地產買賣所要求的對合同格式的要求及合同登記的要求。所以說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只是一個具有一定約束力的預約合同,并不是具有完全房地產買賣法律效力的合同,也就是并不具有真正《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所要求的構成要件。所以中介提供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不是合同。而中介提供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中假如沒有規定定金要求同時又不存在跳單的話,那么可以說是一個根本是一個一無用處的合同。這種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于一是約束買賣雙方,如有一方違約就要給付別一方雙倍定金,而對于中介來說就排除了跳單。也就是說,買賣雙方在中介處簽訂了這個合同之后排除中介,由買賣雙方表面違約不再網簽合同,但暗中買賣雙方跳過中介直接網簽合同這樣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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