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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戶口與澳門戶口辦理結婚證需要什么證明?

首頁 > 身份戶籍2021-01-28 04:35:38

大陸與澳門結婚需要辦理哪些?

我男朋友是澳門人,我是河南的,請問我們在澳門注冊的話,我需要辦理哪些文件?不要給我粘貼來一大堆什么規定啊,什么的,簡單的告訴我需要在哪個部門辦理什么文件就好,我腦子笨,越是簡單越好,麻煩了。
請您參考【結婚登記相關事項】: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三、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四、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加及其他相關費用。
注意: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結婚登記
  手續辦理類型: 結婚登記的申請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結婚人其中一方必須以澳門為常居地。

  備注:
  - 澳門居民年滿16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須經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同意,又或經法院的許可方可結婚。
  必須遞交文件: -
  申請方式: 親身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須由結婚人雙方或其中一方與另一方的受權人親臨民事登記局,透過聲明筆錄提出申請,并遞交:
  1.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正本(如其中一方為外地人士,須出示可證明其合法進入本澳的文件,如護照正本及其影印本及入境紙);
  2.雙方的出生證明(若未能出示則必須解釋并提供兩名證人予以確認有關身份資料):
  - 澳門出生人士且在民事登記局存有出生登記的,可免除提交有關出生證明;
  - 中國出生人士須遞交中國出生公證書;
  - 其他人士須遞交其出生國家或出生地法律所確認的出生證明;
  3.按以下不同情況而需附上相應的文件:
  a) 非以澳門為常居地的人士,須遞交其常居地國家有權限機構簽發不超過6個月的結婚能力證明書或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b) 持有澳門居民身分證人士,不論是否持有其他地區的護照或身分證,只要居民身分證上標示未婚,當事人也聲稱未婚者,不論何時來澳門定居,無需遞交其他地區或國家的未婚證明;
  c) 若結婚人是鰥夫、寡婦或已離婚,則必須遞交有關證明文件,但該事實被登記在登記局者,可免除提交相關證明。
  4.若結婚人雙方在公證署訂立婚前協定,應在締結婚姻前或當日向登記局遞交該協定或在開展結婚程序時,在登記局作出有關聲明。(如結婚人不作婚前協定,法律推定其為取得財產分享制。)

  附注:
  - 由於結婚人的情況各有不同,建議結婚人一方帶同雙方之證件影印本預先前往登記局查詢具體需遞交的文件。
  - 如想在司祭面前締結婚姻,須先向登記局聲明及申請,然后登記局會將用作結婚的證明書交給依法認可有權主持婚禮的司祭。發出用作結婚之證明書的手續費為澳門幣100元另加15元的印花稅。
  費用(或稅項): 婚姻卷宗手續費 :澳門幣 150元另加印花稅(根據卷宗頁數而有所不同);
  婚姻記錄手續費 :澳門幣 150元;
  婚姻協定筆錄手續費:澳門幣 250元。
  辦理時間: 齊備文件后,與登記局預約辨理申請手續。完成申請并文件齊全后,5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批。(服務承諾)
  備注事項: 婚禮室:
  現有以下兩個舉行婚禮的地點以供選擇,分別設在澳門半島和氹仔離島,申請人需在民事登記局內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預約使用:
  1. 澳門婚禮室–設於公共行政大樓二樓民事登記局內。舉行婚禮時間:星期一、三、五,上午11時至12時30分。
  2. 氹仔婚禮室–設於嘉模前地。舉行婚禮時間:星期二、四,上午11時至12時30分。 對外開放(參觀)時間: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1月1日、農歷年初一至年初三、清明節、5月1日、中秋節翌日、10月1日、重陽節及12月20日休息)。

  結婚雙方可攜帶戒指在婚禮室內進行交換,也可邀請親友蒞臨觀禮及攝影。
你一個分不給讓人怎么回答!

澳門居民和內地居民結婚,需要什麼證明?

內地居民需要提供的證件有: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澳門居民結婚專登記需要提供的屬證件有:

1、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澳門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澳門居民在大陸怎樣辦理結婚登記?

1、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2、婚姻登記機關查驗當事人按規定應當提交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5、當事人提交3張大1寸雙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6、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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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在澳門辦結婚證需要什么手續?結婚后可以在澳門生孩子嗎?四川人排期拿澳門身份證要多久啊?

民政部關于發布《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已征得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同意,現予公布實行。各地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應以本規定為準。

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為了便于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的婚姻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特作如下規定:
一、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結婚、雙方自愿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甲、國內公民
(一)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
(二)所在工作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乙、華僑
(一)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二)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丙、港澳同胞
(一)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二)我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辯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三)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我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可免交(二)、(三)項規定的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同胞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須持有在國外和港澳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駐地、原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的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三、對于來自和我無外交關系國家(地區)的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須持有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并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根據其國內原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國內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以及本人出具的無配偶的書面聲明,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后,可予辦理結婚登記。
四、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了妥善處理的,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五、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男女雙方持離婚后未再結婚的證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并退回離婚證。
六、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所要了解的情況,必須如實提供。故意隱瞞事實或偽造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情節嚴重的,提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所使用的結婚申請書和結婚證,均須貼有雙方當事人的照片。結婚證、離婚證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應收取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結婚規定
(1)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結婚、雙方自愿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 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登記。
(2)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面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國內公民
A 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
B 所在工作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華僑
A 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B 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 人無配偶證明。
港澳同胞
A 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B 我司法行證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確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 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C 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我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 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可免 交A、B項規定的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同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須持在國外和港澳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駐地、原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的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3)對于來自和我無外交關系國家(地區)的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須持有經華僑居 住國(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并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 配偶證明;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根據其國內原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了解后所出 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國內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以及本人出具無配偶的書面 聲明,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后,可予以結婚登記。
(4)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所要了解的情況,必須如實提供。故意隱瞞事實或偽 造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情節嚴重的,提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所使用的結婚申請書和結婚證,均須貼 有雙方當事人的照片。結婚證、離婚證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婚姻登記機關在辦 理婚姻登記時,應收取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內地居民與澳門居民結婚后,需到哪里辦理單程證?

民政部關于發布《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已征得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同意,現予公布實行。各地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應以本規定為準。

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為了便于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的婚姻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特作如下規定:
一、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結婚、雙方自愿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甲、國內公民
(一)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
(二)所在工作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乙、華僑
(一)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二)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丙、港澳同胞
(一)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二)我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辯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三)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我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可免交(二)、(三)項規定的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同胞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須持有在國外和港澳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駐地、原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的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三、對于來自和我無外交關系國家(地區)的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須持有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并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根據其國內原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國內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以及本人出具的無配偶的書面聲明,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后,可予辦理結婚登記。
四、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了妥善處理的,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五、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男女雙方持離婚后未再結婚的證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并退回離婚證。
六、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所要了解的情況,必須如實提供。故意隱瞞事實或偽造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情節嚴重的,提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所使用的結婚申請書和結婚證,均須貼有雙方當事人的照片。結婚證、離婚證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應收取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我女朋友是澳門戶籍,我是大陸戶籍,結婚需要什么材料,才可以啊,

男方需要身份證,戶口簿,
女方需要澳門居民身份證,以及在澳門沒有配偶的公證書。
兩位合影證件照片幾張。
雙方一起到中國大陸居民一方戶籍所在地區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結婚證。
到民政局問問,應該不難!以后孩子可以直接落戶澳門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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