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上海辦理,2017年7月1日起,在上海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外省回市來滬人員,申請答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只要在上海市實有人口信息系統完成登記,不再需要提供就業、就學、居住等證明材料,持有效身份證件至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即可。
身份證異地辦理流程:
須交驗的材料/申請異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需交驗下列身份證件之一: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僅限居民身份證換領);
3、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哪些情況不予異地受理:
1、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
2、申領人提供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住址變更除外)與人口系統中信息不一致難以確認身份的;
3、申請人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
4、有偽造、變造、買賣、冒用、騙領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行為的;
5、屬于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的。
受理時限:
公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原則上3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居民身份證。
首次辦理居民身份證,需要本人帶上戶口本原件,二代身份證照片采集回執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進行身份證辦理的,需要錄入指紋。
一、申請人須按以下程序辦理辦理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并如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
1、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或加蓋單位公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復印件(如換領的還需攜帶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人像信息采集單暨領證憑證》(以下簡稱《領證憑證》)。
2、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如換領的還需攜帶居民身份證)、《領證憑證》到指定的人像信息采集點拍攝照片。
3、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如換領的還需攜帶居民身份證)、已蓋章的《領證憑證》(16周歲以下的,嬰幼兒還需出具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在讀學生還需出具學生證或學籍卡)回戶籍所在派出所辦理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確認手續。
(二)補領居民身份證
1、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居民身份證報失單》(以下簡稱《報失單》);
2、30天內未找回原證的,憑《居民戶口簿》、《報失單》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補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在“窗口”提供的《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上簽名確認,領取《回執》。(如需重新拍照的,請按(一)《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程序辦理)
注意:
以下情況將不予受理:
1、初次申領身份證人員;
2、臨時身份證不予受理,需回原籍辦理;
3、未辦理《上海市居住證》或未在實際居住地居委的實有人口網上登記過的來滬人員;
4、對系統無照片或因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
5、對偽造、編造、買賣、騙領、冒用國家法定證件等及不良信用記錄人員;
6、異地身份證辦理只能本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擴展資料:
其他所需材料:
1、委托辦理的,委托代理人應提供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由委托人簽署的《辦理居民身份證委托書》。代理人與委托人非同一戶內人員的,還應當提供證明其近親屬關系的材料。
2、為未滿16周歲的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代為辦理居民身份證的監護人,應當提供證明其監護關系的證明材料。
3、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領證憑證》或《回執》領取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
委托領取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人應在派出所受理辦證申請時,當面向派出所提交《辦理居民身份證委托書》。 提供的證明材料應真實、有效,一經查實弄虛作假的,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
辦理期限: 居民身份證自派出所確認辦理之日起30日。
參考資料: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居民身份證辦理
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首次辦理居民身份證,需要本人帶上戶口本原件,二代身份證照片采集回執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進行身份證辦理的,需要錄入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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