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身份證丟失怎么補辦
在外地身份證丟失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申報掛失。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
2016年7月1日起大中城市已全面啟動身份證異地受理工作。
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的流程,簡單來說就是“居住地受理——戶籍地簽發——居住地制作和發放證件”。
離開戶籍地的群眾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有以下步驟: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異地補辦身份證流程: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
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
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
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如果是乘車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不急可以辦理身份證掛失是可以異地辦理的現在
我身份證丟了在異地怎么補辦
身份證丟了在異地的補辦流程具體如下:
1、發現身份證丟失或者其他需要補辦的情況,應該盡快去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補辦;
2、申請后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表;
3、繳納相關費用,補辦身份證需要繳納相關的工本費;
4、領取領證回執;
5、戶籍地公安機關接到申請人受理信息,并審核簽發;
6、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間內完成制作和核驗發放;
7、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
8、領回新的身份證即可。
9、符合可以異地辦理身份證條件:
(1)已經在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過身份證;
(2)沒有相貌或指紋與本人不符、不良信用記錄等不符合異地辦理情形;
(3)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實施異地辦理服務;
(4)異地所指是跨行政轄區的,同縣區不能在戶口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機關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或者登記內容有變更、更正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辯認時,應當按照規定申報換領新證;丟失證件的,應當申報補領。
身份證丟失在異地怎么補辦
居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可以向現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的流程,簡單來說就是“居住地受理——戶籍地簽發——居住地制作和發放證件”。
離開戶籍地的群眾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有以下步驟: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屬于以下5種情況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申領人提供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證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住址變更除外)與人口系統中信息不一致難以確認身份的;申請人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有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行為的;屬于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的。
身份證丟失如何異地補辦
如果您在異地不慎丟失身份證,不用慌張。您可以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辦證大廳申報掛失,符合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
異地補辦身份證流程
1、申請掛失:在身份證丟失的時候要及時的去當地派出所進行掛失,填寫掛失申請表。
2、提交材料:提交用于辦理身份證的材料,包括:居住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用于辦理身份證的照片及掛失申請表。
3、領取途徑:異地補辦身份證有兩種領取途徑,一種是普通的,需要的時間比較長,一般會在20個工作日辦理成功,另一種是加急的,在15個工作日以內即可辦理成功。
4、申請臨時身份證:在辦理身份證期間,如果有緊急情況需要使用身份證,則可以辦理一個臨時身份證使用,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在3個月。
5、其他特殊情況:異地辦理身份的時候如果您的信用不好的話,是不可以異地辦理身份證的,需要回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進行辦理。
異地辦理身份證所需要的材料
(一)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人需交驗下列身份證件之一: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僅限居民身份證換領);
3、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受理地公安機關要以全國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數據信息為準,嚴格核驗申領人身份信息。
(二)證明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需交驗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1、居住證;
2、在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的,可提供公安機關核驗過的登記材料;
3、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需提供勞動合同、工商執照等相關材料;
4、證明合法穩定就學的,需提供經教育部門注冊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等相關材料;
5、證明合法穩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實行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改革現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委托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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