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可以在異地補辦。
2、身份證異地補辦流程:
(1)申領人本人攜帶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申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身份證丟失的,可以攜帶戶口簿前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補領。
(2)受段敬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3)申領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領取《居民身液羨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
(4)30個工作握埋慎日后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申請辦理加快證件的,10個工作日內由郵政快遞按指定地點投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外地身份證丟失可以異地換,由當事人持本人戶口本到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由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目前全國開通身份證異地受理,異地辦理只限于丟失補辦、或損壞補辦、或者到期換證,需要有本地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表示在本地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和住所,或者是在當地院校讀的學生也可憑學籍證明在異地辦理。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法律分析】:身份證掉了可以異地辦理身份證,只要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申請補領的交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所以辦理身份證不一定要在戶口地派出所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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