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丟失是否需要登報免責聲明
不需要的。
丟失后被他人冒用,丟失證件者不承擔責任:公安部在回答網民提問時明確表示:公民丟失身份證后,無需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丟失后申報丟失補領,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公安部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后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
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后必須這么做。
擴展資料:
如果丟失的身份證被人拿去冒用,身份證所有人要不要承擔責任,是許多市民擔心的問題。
公安部指出,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明確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參考資料:公安部-關于對居民身份證丟失補領有關問題綜合答復意見
身份證丟失還需要登報聲明嗎
身份證丟失不需要登報聲明。身份證辦理期限:
1、長期身份證辦理期限為兩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交通便利的一個月左右就可以領取,如果未到領取時間想急用身份證時可以電話詢問辦理派出所或通過公安機關網站查詢進度,確定辦好后再去領取;
2、臨時身份證辦理期限為3日內,但目前一般當天可以領取;
3、加急身份證辦理時間為7至15日。
身份證需要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準備變更材料、本人戶口簿、原身份證等;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公安機關審查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領取補辦的新身份證需要本人戶口本、舊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并且需當事人前往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由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身份證丟失需要登報嗎
身份證丟失不需要登報。身份證丟了處理方法如下:
1、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填寫《居民身份證報失證明》,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領臨時身份證。從報告之日起3個月仍未找到的,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補領新證,而補辦身份證本身就是掛失行為;
2、失竊或遺失還在有效期內的身份證,總會讓人萌生被不法分子濫用的擔心,且實際生活中有太多太多的教訓值得記取。為避免意外發生,登報聲明遺失作廢并非多余,因為一旦發生問題,登報掛失日期是唯一能夠證明當事人可以不承擔責任的證據;
3、凡是用身份證開戶的相關業務,還應及時到營業廳掛失并查詢是否有人盜用自己證件非法消費,以免造成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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