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沒有出生證的情況下,不能更改身份證的日期。身份證號一經生成,一般不能中途更改,會造成很大的麻煩,如果確實需要更改出生日期的,必須要有信息所屬人本人的出生證來進行佐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當事人提交材料齊全,先至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由派出所報縣級戶政部門審批后報市局戶政處審批。
二、申辦條件對公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請更正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公安機關原始戶籍資料;
3.原始戶籍資料登記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況說明。
法律分析:可以找其他證明材料。戶籍登記的年齡和實際年齡不符合是可以申請變更的。不過因為改年齡涉及很多利益問題,弄虛作假的人很多,所以一定要有原始權威的證據,比如出生證或者原始戶籍資料。一、辦理程序:申請人(或監護人)攜相關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逐級上報審批。二、申報材料:1、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公安機關原始戶籍資料(含醫療衛生部門原始出生證明、全國前三次人口普查資料);3、原始戶籍資料登記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況說明(說明年齡登記錯誤的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六條 第一款 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一制作、發放。
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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