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意義上來講,城市戶口是不能擁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和耕地承包權的。但是這個定義關系是要根據戶口的遷移關系和時間來決定,所以不是一句話能概括的,只能分情況。第一種情況:如果農村家庭戶口中并沒有全部遷入城市,還是留有一人或者以上戶口存在的,是不會影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承包期內的耕地使用權的。一般來說,農村的宅基地是一戶為單位的,原則上就是一戶一宅,如果個人把戶口遷出,但是妻子或者父母的戶口還在農村,那么農村宅基地他們當然可以繼續使用。農村承包地也是以戶為單位的,如果還在承包期內將戶口遷出去,承包期內是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的原則,所以說即使遷出了,家人仍然可以耕種使用。第二種情況:就是全家遷入小城鎮,而不是大城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可知,這種情況,在承包期內,發包方應該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國家現在非常鼓勵城鎮化,也就是說如果全家戶口遷入的地方是縣級以下的城鎮,在本承包期內,是允許繼承保留土地承包權,而宅基地,屬于私有財產,當然可以繼續使用。第三種情況:全家都將戶口遷入了城市,成為了非農業戶口,根據土地承包法規定,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當然會給予一定的補償。而農村的宅基地暫時不會被收回,一直到房屋自然倒塌,村集體就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農村房屋在這期間不能翻新、重建、修繕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法律客觀:農民買賣或者繼承房屋,該房屋占有范圍之內的宅基地使用權會發生轉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權人轉移到買房人或繼承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根據這一規定,農民因買賣或繼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必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具體而言,就是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或者房屋繼承人應當在依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證后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材料,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核后,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發加蓋有縣、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證。土地管理法第6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根據法律規定,公民適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者集體;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權利。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宅基地為居民、村民各戶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長期不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公民私房的所有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于私房產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繼承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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