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的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雙方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當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個月以后再申報戶口的,需要同時出具親子鑒定證明,當事人可以事先咨詢戶口申報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超過12個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因此,孩子出生之后超出一個月之后給孩子辦理戶口會比較麻煩,最好是能夠在孩子出生后一個月內就上報戶口。當然,各地對于這個上戶口的時間規定也有所不同,有些地區規定為三個月或者一年,新生兒父母最好能夠去當地的派出所咨詢一下。
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上戶口,由監護人持孩子出生醫學注明,孩子父母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孩子父母任何一方戶籍派出所給孩子申報戶籍。逾期辦理,派出所會要求孩子監護人出具親子鑒定報告。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1,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的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雙方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2,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3,當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個月以后再申報戶口的,需要同時出具親子鑒定證明,當事人可以事先咨詢戶口申報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4、超過12個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
新生兒最遲生后一個月以內上戶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應當由戶主、父母等人攜帶相關的申請材料,前往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1、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的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雙方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2、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3、當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個月以后再申報戶口的,需要同時出具親子鑒定證明,當事人可以事先咨詢戶口申報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新生兒上戶口的辦理方式:
1、首先要憑出生證到所在居委會開具“新生兒入戶通知單”。
2、其次帶著父母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明、生育服務證、入戶通知單到所在街道辦事處蓋章。
3、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戶籍科辦理戶口,帶齊父母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明、生育服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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