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可以直接去派出所上戶口。
非婚生子女可以隨父母一方報戶口,孩子的父親或母親可持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辦理孩子的出生登記。如果隨父報生的,需提交親子鑒定;隨母報生的,需要提交母親產前醫院檢查、分娩記錄、出院小結等憑證或親子鑒定證明,到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即報戶口。
《民法典》中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也就是說,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只是上戶口手續會繁瑣一些。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女子的繼承權,依法受法律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視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且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視,由此而引起的侵權,由侵權人承擔完全責任。
養子女,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這是對合法成立的收養關系、因此而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生父母子女關系完全等同,只有在養子女經合法手續解除關系后,這種地位才會喪失,除此,任何個人、組織、法人都不得解除這種關系或剝奪其地位。
繼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非婚生子女上戶口,需要攜帶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計生辦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然后去相關機構辦理。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法律客觀: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及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第四十五條規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而國務院2002年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而在非婚生子女上戶口的問題上,具體解決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來說,非婚生子女上戶口時除了要有出身證明以外,有的地區還需要有進行身份公證,此外,在需要生育證的地區,父母要先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計生辦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計劃外生育罰款)、落實計劃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憑計生部門開出的證明到公安機關上戶口。比如北京非婚生育嬰兒出生登記規定:超計劃生育、非婚生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證件證明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征收社會撫養費收據》,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并須經派出所長審批。而根據《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非婚生育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標準如下:“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對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一倍征收;對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其前一年實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年人均純收入或者前三年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簡稱實際收入)高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其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本條前三項規定的征收標準征收。當事人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由具有本市戶籍一方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征收社會撫養費。雙方均為非本市戶籍的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為未發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現居住地首先發現的,由其現居住地的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征收社會撫養費。”因此非婚生子女在完成相應的手續,上完戶口后,是可以享受和婚生子同樣的權利,成為社會真正的一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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