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華人要求回國定居需要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并符合條件,具體參照《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于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五)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并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本條所指年限均指申請之日前連續的年限。
擴展資料
參照《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公安機關自受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的申請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參照《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被批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由公安部簽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申請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發給《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申請人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D”字簽證,入境后30日以內向受理其申請的公安機關領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參照《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被批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每年在中國累計居留不得少于三個月。確因實際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國累計居留滿三個月的,需經長期居留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但五年內在中國累計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參照《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或者十年。
被批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外國人,發給有效期為五年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被批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十八周歲以上的外國人,發給有效期為十年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參照《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有效期滿、內容變更、損壞或者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向其長期居留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分、縣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公安機關經審核對沒有喪失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規定情形的,一個月以內換發或者補發證件。
參照《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應當在證件有效期滿前一個月以內申請換發;證件內容變更的,應當在情況變更后一個月以內申請換發;證件損壞或者遺失的,應當及時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參照《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具有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同時收繳其所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者宣布作廢:
(一)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處驅逐出境的;
(三)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
(四)未經批準每年在中國累計居留不滿三個月或者五年內在中國累計居留不滿一年的。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移民管理局-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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