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遷移戶口需要通過一定的程序和步驟來完成。一般來說,異地遷移戶口需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申請遷移、提交相關材料、審核材料、辦理遷出和遷入手續。
首先,申請遷移。需要向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公安局提交遷移申請。申請時需要提供相關證件和材料,如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等。如果是因為工作原因需要遷移戶口,還需要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文件。
其次,提交相關材料。在提交遷移申請時,需要同時提交相關材料。這些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證、房屋產權證等。如果是因為工作原因需要遷移戶口,還需要提交單位開具的工作證明和社保繳納證明等。
然后,審核材料。提交完相關材料后,需要等待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公安局審核。如果材料齊全、真實有效,審核通過后就可以辦理遷出手續。
最后,辦理遷出和遷入手續。審核通過后,需要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公安局辦理遷出手續,并到目的地派出所或公安局辦理遷入手續。在辦理遷出和遷入手續時,需要提供相關證件和材料。
異地遷移戶口的具體程序和步驟可能因地區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建議在辦理前先到當地派出所或公安局咨詢相關政策和手續。同時,在辦理過程中需要注意保持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跨省遷戶口,需要合理的理由,如結婚。帶著身份證、戶口本或結婚證等資料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移證,再到遷入地相關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第十一條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第十二條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法律客觀: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而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由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辦理結婚證需要遷移戶口嗎根據《婚姻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辦理結婚登記不需要遷戶口。目前我國的婚姻登記規定,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后,雙方都可以不遷戶口,也可以遷到任何一方。以后孩子可以落戶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落戶在哪里就在哪里上學。結婚證辦理程序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二)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結婚證辦理流程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攜帶證明:1、居民身份證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3、婚姻狀況證明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婚前體檢1、持上述證明,有所在區、縣民政局開具婚前體檢介紹信。2、攜介紹信,到所在區、縣的婦幼保健醫院進行體檢。3、經體檢證明符合條件的,持體檢合格證明回民政局登記注冊。其它:需交納結婚證工本費、服務費。政策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國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二、《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2003]第387號)三、《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發布)結婚證辦理的相關法律第九條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第十一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第十二條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自愿的;(三)已有配偶的;(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第二十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政策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國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二、《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2003]第387號);三、《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發布)。結婚登記一、結婚登記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二、需要提交的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三、結婚登記程序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四、時限與收費標準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結婚證遺失損毀《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辦理《夫妻關系證明》。申請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應提交民國時期結婚證以下證件:1、男女雙方的書面申請;2、雙方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3、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4、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張。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及有關證件之日起7日內審查核實并出具《夫妻關系證明》。《夫妻關系證明》與《結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結婚證補領手續補領條件①本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結婚證②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③雙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④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被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簿上夫妻關系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婚姻登記費:每對9元。委托補辦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因故未能親自到的可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提交公證的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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