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嗎
1、離婚可以異地辦理,但是異地只能辦理訴訟離婚,不能辦理協議離婚。因為離婚必須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是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辦理離婚的流程是什么
辦理離婚的流程具體如下:
1、申請。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
4、撤銷。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兩人在異地一般不能協議離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辦理離婚。
協議離婚需要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訴訟離婚的,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進行起訴離婚。可以通過提供雙方在異地居住滿一年的證明,進行離婚訴訟。
因此,兩個人都在異地的可以離婚,但只能訴訟離婚,不能協議離婚。我國法律對當事人離婚后的法律后果做出了具體規定,包括人身、財產關系和子女撫養權問題等。
我國對異地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有詳細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異地起訴離婚時,一般情況下可通過居住證、暫住證等文件證明經常居住地。
1、定義
訴訟離婚,亦稱判決離婚,是指不具有離婚合意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訴訟離婚的,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定的離婚標準依職權進行判決。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6)法院不判決離婚后,雙方分居又滿1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
(7)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對兩類人的特殊保護
(1)現役軍人。為保護軍婚,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處的“重大過錯”,一般指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等過錯行為。
(2)女方。男方在這些情形下不得主動提出離婚: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年內;女方終止妊娠6個月內。但是下列情形離婚不受限制:女方提出離婚的;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如雙方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為避免出現更不利于孕產婦、胎兒或嬰兒保護的情形,或者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隱患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受理當事人的離婚請求。
4、必經程序
《民法典》第1079條中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對一般案件來說,調解并非必經程序,但離婚訴訟的審理,法院應當進行調解,這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是由審判人員依職權主動進行的調解。并且,法院在案件審理之前、審理過程中和判決之前都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
經過調解后,按以下幾種情形進行處理:
第一,雙方達成和好的協議,由原告撤訴,將調解協議記錄在卷;
第二,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審判人員按調解協議內容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書的法律效力相同,雙方領取了離婚調解書,夫妻關系即告解除。
第三,調解無效的,由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依法作出準予或不準離婚的判決。
兩個人在異地能辦理離婚,但只能選擇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話,必須在任何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訴訟離婚可以在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訴訟離婚后不需要辦離婚證,人民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文書的,其效力等同于離婚證,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有效證件,判決生效后,婚姻關系解除,無需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委托了全權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是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決當事人身份關系的案件,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觀點。比如說,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是否同意離婚以及財產的分割處理,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好依法處理。并且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判決。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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