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孤兒怎么上戶口
法律主觀:
領養孩子上戶口的流程:領養人可持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以及被收養人的本人身份證、收養登記手續的公證書等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孩子的落戶手續,派出所工作人員審核后,認為孩子符合上戶條件的,依法為孩子辦理上戶手續,讓孩子隨領養人落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領養的孩子上戶口流程
法律主觀:
領養孩子,上戶口的流程:對當事人之間撫養的事實已辦理公證的,撫養人可持公證書、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經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后,辦理落戶手續。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規定,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領養的孩子怎么上戶口
領養的孩子怎么上戶口一、領養的孩子怎么上戶口
1、領養的孩子上戶口的方式如下:
(1)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具有親緣關系的,可直接在收養人家庭所在地登記戶口;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通過親子鑒定排除親緣關系的,收養人居住地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動員其將被收養人送交民政部門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救助機構登記戶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二、領養的孩子上戶口需要什么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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