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的安全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主觀: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三、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四、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五、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所指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五條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國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哪些
危害國家的安全行為:1、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2、參加境外各種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或代理人的任務的行為;3、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4、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或者將防地設施、武器裝備交付他國或敵方的行為。
1、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2、參加境外各種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或代理人的任務的行為。
3、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
4、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或者將防地設施、武器裝備交付他國或敵方的行為。
5、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行為。(1)組織、策劃或者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2)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論,或者制作、傳播音像制品,危害國家安全的;(3)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4)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5)制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6)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危害國家安全罪特征:
(1)犯罪主體:自然人,某些犯罪最需要具有特定的身份。
(2)主觀方面:故意
(3)客觀方面:12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4)犯罪客體: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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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八條下列行為屬于《國家安全法》第四條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
(一)組織、策劃或者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
(二)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論,或者制作、傳播音像制品,危害國家安全的;
(三)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五)制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
(六)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國家安全危害行為有哪些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3、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4、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5、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對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共同特征的概括。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是中國刑法中規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類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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