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 1切換到精簡模式首頁單位集體戶口留服立戶留學在京就業落戶 683 114北京戶口遷入條件及管理制度北京戶口遷入條件作者北京戶口網/分類北京戶口/發布于 北京戶口遷入條件名目繁多,當局在設定遷入條件的時候也是在根據發展的變化而不斷的調整,過去的北京戶口遷入政策是值得我們參考,現在還在執行的北京戶口遷入政策值得我們去研究與靈活運用,為了幫助更多的朋友辦理北京戶口提供方便,歡迎集思廣益,分析出更多可以執行的北京戶口遷入條件,現將部分遷入政策公布如下,另外有的遷入政策已經失效,僅供參閱! 第1章辦理戶口登記 辦理戶口登記、遷移應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辦理。 非本人或戶主辦理戶口登記、遷移的,應出具戶口登記、遷移人授權的委托證明。 第一條辦理出生登記 (一)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戶口的嬰兒,在出生一個月內,由監護人到嬰兒父親或母親 戶口所在地 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嬰兒須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常住戶口。嬰兒母親為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為市外戶口的,戶口可隨母親登記為集體戶口。母親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母或隨父登記為 非農業戶口 。 辦理出生登記,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 出生醫學證明 》;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 》、《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申報登記的,該證需到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遷移手續); 4.嬰兒母親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須出具其母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5.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 社會撫養費 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經派出所審批辦理; 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二)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的嬰兒(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經嬰兒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審批辦理。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 2.醫療機構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嬰兒父親的住房證明;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需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第二條辦理死亡登記 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戶主或親屬、監護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證件證明 到戶口所在地 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一)在醫院死亡的,須持醫院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中死亡的,須持當地街道、鄉鎮衛生保健部門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街道居(村)委會證明及親屬申請;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死者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辦理遷出登記 辦理戶口遷往市外登記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一)招生、畢業分配的須持招生、畢業分配證明。 (二)參軍的須持《入伍通知書》或軍事院校錄取通知書。 (三)出國(出境)定居的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批準赴港澳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批準赴臺灣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或家屬書面注銷戶口申請;已在國(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國(境)外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申請。 (四)失蹤6個月以上注銷戶口須持法院(宣告失蹤)裁定或派出所報走失登記及親屬書面申請。 (五)其他原因遷往市外的須持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上述人員遷出或注銷戶口,還需提供遷出或注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四條辦理市內遷入登記 辦理市內遷入,實行“一地辦結”(取消市內戶口遷移證),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三)遷入人與戶內成員 親屬關系證明 (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證等)。 (四)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出具北京市 房屋產權證明 或公有 住房租賃合同 原件和復印件;單位自管房須出具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無房產證明要求入戶的,須出具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的復印件;農業人口須出具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五)農業人口遷入的,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遷入證明。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及注銷戶口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第五條辦理市外遷入 辦理市外遷入戶口登記,須出具以下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系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或區、縣復員轉業安置部門的落戶介紹信或市局《入戶通知單》、《復員證》或《轉業證》;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檔案部門出具的戶口項目證明及《復員證》或《轉業證》;從本市參軍注銷戶口后,被部隊退回入戶的,須出具所在部隊師以上單位退兵證明;以上人員還須出具部隊或原戶口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號碼證明。 (二)大中專院校錄取或畢業分配的學生 錄取學生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錄取通知書》及分縣局《入戶通知單》。 畢業分配的學生須出具: 1.本市院校畢業分配的外地生源須出具《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 2.外地院校畢業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及學校證明; 3.本市學生到外地院校上學后退學的須出具就讀學校出具的退學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 (三)本市出國(出境)未取得定居權的人員須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在國外遺失《護照》的,須出具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在國內遺失《護照》的,須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原護照簽發證明”。 出國前戶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學生在京院校學習期間出國留學,歸國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員,須出具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或《入戶通知單》、《常住人口登記卡》、《護照》。 (四)華僑、港澳臺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員須持市局出具的《入戶通知單》。 (五)失蹤注銷戶口又尋回的須持原注銷戶口登記證明、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經派出所長審批辦理。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七)外省市人員調動工作進京、投靠等入戶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 (八)遷入人員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持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自管房提供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農業人口須持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上述人員戶口遷入,還須持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回國、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及退兵、退學(經市局審批入戶的除外)不在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的,須持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銷戶口證明。 第六條辦理時限 戶籍接待室在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時,對理由正當、手續齊備、符合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即時辦理(辦理戶口登記須經派出所審批辦理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第2章辦理申請在京入戶 第七條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 2.申請人年滿46周歲,不滿55周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
法律客觀:戶口遷移,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除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一、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后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13.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16.需要憑戶口準遷證方可遷移的對象,還須持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準遷證;17.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后方辦理的戶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二、購房入戶的辦理凡在本市購買房屋者須在所在派出所辦理購房入戶1、所需證明材料(1)申請入戶的書面報告;-2房屋產權證、他項權證或收件收據;(3)購房人與入戶者關系證明、戶籍證明(或戶口簿)、以及勞動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指非農業戶口);(4)未滿18周歲者不得單獨立戶;(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2、辦理程序購房者申請入戶,持以上的有關證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凡被批準購房入戶者,到派出所領取《準予遷入證明》后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再憑《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及《戶口遷移證》、身份證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三、夫妻投靠入戶的辦理凡五縣二區以外符合夫妻投靠來市入戶條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戶口在外地且無正式工作的,可申請來市隨夫(或妻)入戶。凡申請夫妻投靠必須向配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戶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交派出所審核手續(屬證件的,可以派出所驗核后,提供復印件)。所需證明材料1.入戶申請理由的書面報告;2.夫妻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3.市入戶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以及勞動部門出具的待業證(指非農業人口);辦理程序被批準來市隨配偶入戶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請入戶人到派出所領取《準遷證》后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領取《戶口遷移證》,然后再憑《準遷證》第三聯、《戶口遷移證》、身份證及本市配偶戶口簿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四、老人來市投靠子女入戶的辦理凡戶口在本市五縣二區以外的老年人,確實隨子女生活居住在本市的,可申請來市隨子女入戶。凡老人申請來市投靠子女必須向本市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戶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交派出所辦理審核手續(屬證件的,可以派出所驗核后,提供復印件)。所需證明材料1.入戶申請理由的書面報告;2.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證;3.申請人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包括戶口性質、子女情況等;4.本市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辦理程序被批準來市入戶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請人到派出所領取《準遷證》后,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領取《戶口遷移證》,然后再憑《準遷證》第三聯、《戶口遷移證》、身份證及本市子女戶口簿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2023年轉北京戶口最新政策如下:
1、積分落戶:北京市根據積分制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積分評分,總積分達到一定標準的,可以落戶北京市;
2、積分計算:積分計算主要從學歷、工作經歷、年齡、社會保險、住房情況、納稅等方面進行考核。其中,學歷和工作經歷是最優先考慮的因素,年齡、社會保險、住房情況、納稅等因素也有一定的權重;
3、申請條件:申請人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年齡在18周歲及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違法犯罪記錄,有穩定的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
4、申請流程:申請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戶籍證明、社會保險及納稅證明等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積分落戶服務中心或區公安分局戶籍窗口辦理申請;
5、申請時間:北京市積分落戶每年進行兩次申請,分別在4月1日至5月31日和10月1日至11月30日。
轉戶口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1、戶口遷移證:需要到原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辦理,領取戶口遷移證。此證明是遷移戶口的重要憑證;
2、身份證:準備好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婚姻證明:若申請人已婚,需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還需要提供父母的結婚證明;
4、子女證明:若申請人帶著未成年子女一起遷戶口,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學籍證明等相關材料;
5、房產證或租賃合同:需要提供新居住地的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6、社保證明:有些城市需要提供社保證明,證明申請人的社保繳納情況;
7、證明照片:需要提供本人的近期免冠證明照片。
綜上所述,以上是一些常見的轉戶口材料清單,具體材料要求還需根據當地政策規定來確定。建議在辦理前先到當地的戶政窗口或網站上進行查詢或咨詢,以了解當地的具體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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