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詐騙違法犯罪,發生爭議維權困難。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由其他人醫保卡住院,是虛構醫保卡持有人非因工負傷或者患病,詐騙醫療保險基金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應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騙取的金額,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工傷職工冒用他人醫保卡住院,多發生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需要用人單位全部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對職工個人而言,冒用他人醫保卡住院,違法行為沒有處理之前,無法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不能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即使用人單位愿意賠償,由于只能進行司法鑒定,而司法鑒定的標準相對較嚴格,工傷職工不能獲得應有的工傷保險待遇。
冒用他人醫保卡住院不可取,工傷職工應當依法主張權利,不應參與用人單位違法犯罪行為,避免最后不僅沒有得到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反而被處罰款、甚至身陷囹圄。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1〕7號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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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需要修改住院人身份的話,那么員工可能會涉及騙保的情況,而且應該在住院當天確認,如果是經本人簽字確認的,都是無法改變身份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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