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也就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既然遷移到了城市后,就不再屬于本經濟組織的成員,理論上都要收回到村上或村民小組。
農村戶口在農村的土地,實際上分為三大部分:1.承包經營土地:使用權是30年,剩余的期限可以繼續使用。當然,在地多人少的地方,到期也沒人管的情況時常有。2.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自遷出之日后,可以繼續使用,直到該房屋自然垮塌。3.自留地(菜地等):按政策也不能在使用,如果在當地的人緣關系不錯,沒人反對,當然可以繼續使用。
轉為非農業戶口后,無權使用,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應退還承包商重新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別人經營。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通常意義上來講,城市戶口是不能擁有 農村宅基地 的使用權和耕地承包權的。但是這個定義關系是要根據戶口的遷移關系和時間來決定,所以不是一句話能概括的,只能分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農村家庭戶口中并沒有全部遷入城市,還是留有一人或者以上戶口存在的,是不會影響農村 宅基地使用權 和承包期內的耕地使用權的。 一般來說,農村的 宅基地 是一戶為單位的,原則上就是一戶一宅,如果個人把戶口遷出,但是妻子或者父母的戶口還在農村,那么農村宅基地他們當然可以繼續使用。農村承包地也是以戶為單位的,如果還在承包期內將戶口遷出去,承包期內是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的原則,所以說即使遷出了,家人仍然可以耕種使用。 第二種情況:就是全家遷入小城鎮,而不是大城市。根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相關規定可知,這種情況,在承包期內,發包方應該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 土地承包經營權 。國家現在非常鼓勵城鎮化,也就是說如果全家戶口遷入的地方是縣級以下的城鎮,在本承包期內,是允許 繼承 保留 土地承包 權,而宅基地,屬于私有財產,當然可以繼續使用。 第三種情況:全家都將戶口遷入了城市,成為了非農業戶口,根據 土地承包法 規定,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當然會給予一定的補償。而農村的宅基地暫時不會被收回,一直到房屋自然倒塌,村集體就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農村房屋在這期間不能翻新、重建、修繕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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