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未婚生育的孩子,一般嬰兒出生落戶由嬰兒父親或者母親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嬰兒《出生證明》向嬰兒母親或者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依據《生育服務證》或者《出生證明》原件辦理新生兒落戶登記,嬰兒落戶可隨父隨母。
凡是無《生育服務證》或者《出生證明》者,一律不予辦理落戶手續。而在非婚生子女上戶口的問題上,具體解決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來說,非婚生子女上戶口時除了要有出生證明以外,有的地區還要進行身份公證。
此外,在需要生育證的地區,父母要先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計生辦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計劃外生育罰款)、落實計劃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憑計生部門開出的證明到公安機關上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在當地的街道和村委會開證明然后在出生醫院開出生證明,再去派出所上戶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新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
按照我國法律,只要我國公民的孩子一出生,孩子就應該有自己的合法戶口,無論孩子是婚生子還是非婚生子。
因為非婚生子女并不符合生育政策要求,因此應當根據國務院和各個地方的法規規定來辦理登記非婚生子女的戶口,并且繳納社會撫養費。
另外,在需要生育證的地區,父母要先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計生辦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計劃外生育罰款)、落實計劃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憑計生部門開出的證明到公安機關上戶口。
因此非婚生子女在完成相應的手續,上完戶口后,就可以享受和婚生子同樣的權利,成為社會真正的一員的。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但是,在非婚生子如何上戶口的問題上,確實還沒有明確統一的法律規定。
目前,具體解決的方法各地方不同。實踐中,非婚生子上戶口時,大部分地區的公安派出所主要是憑嬰兒的出生證,有的地區還需要有進行親子鑒定或進行身份公證。
未結婚生子,孩子上戶口的,辦理手續跟婚生子的流程一樣。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權利。任何人都不可以加以危害或者歧視,包括上戶口,只需要申請人攜帶身份證,戶口本以及小孩的醫學出生證明,再到當地派出所去申請辦理,辦理個人未婚證明即可辦理。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通常會讓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一般會讓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未婚生子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給孩子上戶口: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之后才能辦理。其在孩子成生一個月之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漏差帆或者鄰居申報出生登記,辦理登記手續時依法應當出具繳費憑證、出生證明等材料。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慶段住地戶口登返雹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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