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現場鑒定技巧有遵守鑒定紀律、尊重事實、配合鑒定、注意言行舉止、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遵守鑒定紀律:
在鑒定現場,要遵守鑒定紀律,不得私自錄音、錄像、拍照,不得泄露鑒定內容。
2、尊重事實:
在鑒定過程中,要尊重事實,如實陳述自己的情況,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3、配合鑒定:
在鑒定過程中,要積極配合鑒定人員的鑒定工作,不得拒絕或阻礙鑒定。
4、注意言行舉止:
在鑒定過程中,要注意言行舉止,不得發表不當言論或做出不當行為,以免影響鑒定結果。
5、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在鑒定過程中,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如病歷、檢查報告、工傷認定書等,以便鑒定人員了解情況。
勞動能力鑒定的范圍和作用
一、范圍:
1、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2、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包括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勞動能力鑒定、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鑒定、財政供養人員遺屬勞動能力鑒定。
3、其他鑒定,如非法用工單位傷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確認、見義勇為人員勞動能力鑒定、委托鑒定等。
二、作用:
1、批準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退休、退職的科學依據。
2、合理調換因工受傷、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損害的勞動者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的科學依據。
3、為保障受傷害職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質幫助的基本權利和勞動就業的基本權利提供了依據。
一、辦理機構因工負傷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的區、縣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 職業病鑒定 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鑒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二、申辦條件經本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認定為工傷 或視同工傷,并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三、申請材料1、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申請表在受理機構領取);2、 工傷認定書 的原件和復印件;3、醫療機構診治工傷的有關資料四、辦事程序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根據需要組織工傷人員進行醫療檢查,并依法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在面見工傷人員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及時送達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五、辦理期限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天內作出,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六、注意事項1、用人單位或工傷人員對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2、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能力鑒定流程如下:
1、提出申請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鑒定委員會不得拒絕。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2、進行審查: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鑒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鑒定申報后,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申請的事項是否屬于勞動鑒定的內容;(2)申請的勞動鑒定是否屬于本鑒定委員會受理;(3)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對申請書不明確,有關材料不齊備的,應指導申請人予以補充。
3、鑒定程序: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可以根據鑒定情況,選擇以下程序:
(1)將申請書及報送材料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2)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鑒定人有關鑒定事宜。(如:鑒定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并組織協調鑒定工作;
(3)指定勞動鑒定醫院、聘用勞動鑒定專家組成技術鑒定組;
(4)勞動鑒定醫院指定合格的醫生根據被鑒定人受傷的部位或病情進行檢查,寫出診斷報告;鑒定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及材料進行技術鑒定并寫出鑒定意見;
(5)勞動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4、鑒定回避: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及勞動鑒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被鑒定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1)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被鑒定人的近親屬;
(2)與被鑒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利害關系的;
(3)與被鑒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作出鑒定結論的。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的回避由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決定;勞動鑒定專家的回避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決定。
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及辦公室負責人對回避申請應七日內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鑒定人。
5、鑒定結論
(1)勞動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2)用人單位或被鑒定人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的最終結論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
(3)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作出的鑒定結論,發現確有錯誤,需重新鑒定的,應提交鑒定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鑒定。決定重新鑒定的,由鑒定委員會決定撤銷原鑒定結論。鑒定決定書由鑒定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鑒定委員會印章。
鑒定委員會宣布原鑒定結論無效后,應從宣布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專家組重新進行鑒定,新鑒定結論自專家組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作出后,應按規定送達,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