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了土地確權證在一起咋辦
法律主觀:
一,農村的土地( 宅基地 )屬于集體所有,當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這和 離婚 不離婚沒有任何關系,農村的土地(宅基地)也不能 繼承 , 繼承人 只能繼承地上建筑物部分。 土地承包 到期以后,村集體有權決定是否收回重新發包。 二, 土地所有權 、 土地使用權 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 1,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一個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2,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確認和確定。
法律客觀: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
夫妻離婚后宅基地怎么確權分配
夫妻離婚后宅基地怎么確權分配宅基地離婚時不可以分割,只是雙方誰得到了房子就獲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該條確立了宅基地所有權嚴格禁止買賣,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需依照法律規定的原則。
《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根據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確權后離婚了怎么辦
辦法如下:
1、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后是需要簽訂離婚協議的,并且還要根據離婚時候簽訂的土地分割協議來對土地進行確權,屬于自己的土地是可以進行確權的,但是不屬于自己的土地就不可以進行確權了;
2、所以在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對土地的分割問題做相應的了解,如果存在著一定的爭議,也需要將爭議解決之后,土地才能夠進行確權;
3、另外如果爭議沒有辦法解決,也是可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到時候人民法院也會給予公正的判決。而且在進行判決的時候,法院也會按照財產及雙方實際情況,照顧到女方的權益,所以說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當中,能夠享受到的一些權益都是會予以保護的;
4、土地確權的意思是很好理解的,其實也就是對土地的所有權以及使用權來進行確認,目前農村的每一片土地都是需要通過土地登記申請的,只有經過登記之后,才能夠對土地進行確權,從而能夠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并且土地在進行確權之后,當地的政府還會給予頒發確權登記證,即使以后出現了離婚糾紛,也可以通過相關的證件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土地確權是什么?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需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確認和確定。確權的狹義含義是指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的權屬審核階段對土地權屬的來源、權屬性質的確認。根據中國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的有關規定和當前土地管理實踐的要求,確權也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確定土地權屬方面的法規和政策,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和辦理土地權屬的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等。土地權屬確定的原則有依法原則、充分考慮歷史背景的原則、土地所有權的單向流動原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綜上所述,若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可以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自身利益。
【法律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條
土地登記是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本規則所稱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初始土地登記又稱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的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變更土地登記,是指初始土地登記以外的土地登記,包括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
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注銷土地登記等。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必須依照本規則劃定,申請土地登記。申請土地登記,申請者可以授權委托代理人辦理。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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