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村戶口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嗎
非農業戶口是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和耕地的,不能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被繼承。
無論是否為農村戶口,都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因為宅基地不屬于個人的遺產,只能繼承宅基地上的建造物。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非農村戶口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嗎
非農村戶口不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而農村有其使用權,能被繼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產。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是農村戶口的人如果符合農村宅基地的繼承條件,依然是可以享有一定的繼承權的,如果在繼承上產生糾紛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積極的維權。關于不是農村戶口繼承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條件跟要求。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過戶流程有那些
1、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房地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房屋權權證書、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4、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或契稅完稅憑證。
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需要公證嗎
1、要區別所繼承的農村房屋是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再要看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申請人除了向公證處提交集體土地使用證外,申請人還要向公證處提供建房審批表。所有繼承人應當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根據國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農村過去收養子女的情況很多,以后要按收養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法實施前成立的事實收養關系,主要以當時遷移戶口來確認收養關系成立。在縣各姓氏的宗族譜較齊全,族譜里如收養之類的表況一般均有記錄,可以提供給公證處作為參考。此外還要向公證處提供村(居)關于被繼承人的死亡、親屬關系證明、房屋現狀照片等。依據不同的繼承情況,公證處還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2、申請人申請辦理農村房屋繼承筆者建議,最好由宅基地所在村的農村戶口繼承人繼承比較合適,在變更登記宅基地使用證時符合政策規定。而且繼承人可以申請審批拆屋建屋手續,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繼承人繼承,土地使用證雖可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但今后申請建房時,符合審批條件的可以審批,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就無法批準。因為目前宅基地只允許本村民組織成員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3、但如果繼承人是非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即繼承人是居民戶或外村村民,被繼承人的房屋仍然可以合法繼承。另外再談一下關于有關繼承又有贈送的問題。現實中往往是夫妻共有農村房屋,夫妻一方死亡。這時發生部分繼承,而部分要贈送的情況,這時,他們其中一個子女要求繼承。但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以公證:
(1)子女戶籍是宅基地所在村;
(2)無房,結婚成家,符合建房審批條件;
(3)健在一方配偶同意,將自己的一半產權房屋贈與給子女;
(4)其余一半房屋按法定繼承辦理且繼承人,受贈與人為同一個子女,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5)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否則,不能辦理房屋贈與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非農業戶口能繼承農村父母的房子嗎
非農業戶口可以繼承農村的房子。農村的宅基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召開會議統一進行討論審批分配,農村的房子屬于被繼承人遺留的合法財產,可以依照程序進行繼承
如是非農戶口,可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產,可以對房屋進行維修加固,但不允許使用農村宅基地拆舊房建新房。
《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的出臺對此問題做出了肯定性回答:‘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繼承法》明確規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予以繼承”。也就是說,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如是農業戶口,在戶籍所在地只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情形下,為改善居住條件,可申請拆舊房建新房;需另選址建房的,嚴格執行建新退舊的宅基地管理原則。申請新宅基地時,必須提交與農民集體組織簽訂退還原宅基地的協議,并向鄉鎮政府、國土所做出建新拆舊退還宅基地的書面承諾,不履行承諾就不受理其建房用地申請;
關于宅基地登記的問題,《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后,認為必要的,可以就有關登記事項向申請人詢問,也可以對申請登記的土地進行實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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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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