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戶口的當事人只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集體戶口原件、集體戶口有你那一頁的復印件和集體戶口封面的復印件,到集體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籍證明,再進行婚姻登記即可。
結婚登記需要提交的證件: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結婚證領取要求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低于結婚年齡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3、患有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5、對于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后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薄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發給結婚證,流程如下:
(一)準備結婚需要的證件,包括:
1.雙方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集體戶口證明。將集體戶口中填寫自己戶口的一頁進行復印,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蓋章。不能復印的,可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常住人口登記表,蓋章辦理戶籍證明。
3.結婚證照片。雙方的二寸彩色紅底合影照片四張,或者現場拍攝。
4.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二)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在婚姻登記處排號。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四)符合結婚條件的,通知當事人繳納結婚工本費。
(五)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二十八條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需要以下證件:
其一、本人身份證;
其二、集體戶口卡原件;
其三、集體戶口封面的復印件;
其四、集體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戶籍證明;
其五、本人近期兩張二寸紅底免冠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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