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口遷移后原身份證的話,如果身份證是第二代 居民身份證 ,沒有過有效期,不必重新補辦新的身份證,原來的那個身份證完全能正常使用,并且能全國通用。公民身份號碼是公民申報出生時由戶口登記機關分配的唯一的、終生不變的個人號碼,現已作為公民個人的社會保障號碼,關系到公民權益的方方面面。因此,公民身份號碼一經分配,除出現出生日期更正、重號等情況外一律不進行變更。 二、身份證是第一代身份證沒有過有效期,但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也就是說第一代居民身份即使沒有過有效期,但是已經作廢品,按照規定你就要及時到新遷入的 戶口所在地 派出所申請補辦新的居民身份證。而且在辦理新的身份證時,要把舊的第一代身份證交回派出所。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民辦理常住 戶口遷移手續 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因此戶口遷移變動后,不需重新領取居民身份證,可在遷入地到當地派出所落戶時,由戶口登記機關即派出所將常住戶口地址變動情況通過居民身份證芯片寫入工具輸入最新的常住戶口地址,現行的居民身份證機讀芯卡可寫入三次常住戶口地址變動情況。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一、農村轉戶口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bai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6.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7.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并開遷移證;
8.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二、再婚轉戶口
辦理再婚落戶(購房入戶)注意事項:
需要雙方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生效的判決書),兩位合影照片幾張,一起到一方戶籍所在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結婚證。
戶籍轉移,各地規定不一樣,需要到落戶地區戶籍派出所咨詢,只有那里答復是權威的
三、小孩轉戶口
小孩落戶一般需要父母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小孩的出生證明、準生證這些材料到派出所落戶,如果是戶口遷移到另一個地方的則需要提供父母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小孩的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戶口本這些材料遞交到遷入地派出所申請到一份準予遷入證明,憑準遷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口遷移證后到遷入地派出所落戶。
四、買房轉戶口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向購房所在地受理單位申請,填寫《購買商品房申請入戶表》;受理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對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材料上報當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受理單位在接到審批決定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經批準同意的,申請人可到市公安局戶政科窗口領取準予遷入證明,并持準予遷入證明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兩證到入戶地受理單位辦理買房入戶手續。
五、異地轉戶口
在當事人符合工作地的戶口準入政策的前提下,遷移戶口的手續,可以參照如下辦理(以積分入戶為例):
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房屋租賃合同、勞動合同合同、學歷證明等證件及資料;
2.去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
3.戶口遷入地的用人單位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
4.帶上上述證件及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遷入戶口,領取戶口“準遷證”、填寫隨遷單;
5.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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