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在當事人的戶口原籍地的村(居)委會及戶主都同意接當事人的戶口遷入的前提下,需要交驗的證件、資料等,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 法院判決書 )等證件及資料; 2,去 戶口所在地 村(居)委出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 3,戶口接收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 4,帶上上述證件及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遷入戶口,領取戶口“準遷證”; 5,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遷出離婚戶口需要進行以下手續:
1. 提供離婚證書:申請人需要提供有效的離婚證書作為遷出離婚戶口的依據。
2. 提供身份證件:申請人需要提供自己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等。
3. 提供居住證明:申請人需要提供新的居住證明,可以是租房合同、購房合同或者租房發票等。
4. 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需要填寫遷出離婚戶口的申請表,并攜帶上述材料一并提交給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住地的公安部門。
5. 辦理手續: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住地的公安部門會核實申請人的材料,并辦理遷出離婚戶口的手續。
請注意,具體手續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咨詢當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住地的公安部門了解詳細辦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