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辦戶口本需要提供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補辦的書面申請,如果戶主因為特殊原因無法本人辦理的,需要提供戶主的委托書以及相關證明。
2、由戶主本人(或者委托人)持身份證原件等需要的證明文件到戶口所在地區縣級公安分局的辦證中心或者派出所的戶籍室提出補領申請。經過批準之后,由辦證中心或者戶籍室通知申請人到辦證中心或戶籍室領取補發的戶口簿。
3、材料齊全,一般在五個工作日內即可補辦。
補辦戶口本需要提供的材料具體如下:
1、攜帶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寫《丟失居民戶口薄報登記表》和《丟失補領居民戶口薄登記表》(本戶的所有成年成員都須在申請上簽名);
2、戶主因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請辦理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申請,并簽名捺印。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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