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和執行時間
法院強制執行流程主要是:
1、審查立案;
2、通知履行;
3、準備強制執行;
4、實行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間要分情況:
1、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是兩年,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
2、申請人在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六個月內法院應當采取強制執行,否則申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3、法院強制執行時間一般是生效判決后6個月內結束,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長期限為六個月。
我國的強制執行措施具有鮮明的特征,我國的法律也對強制執行根據做出了規范。
強制執行的特征
1、執行只是國家機關實施的行為。執行權是國家的一項公權力,只能由國家機關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單位或者公民個人行使。在我國,行使執行權的國家機關是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進行執行活動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根據。這實際上是由民事執行程序的目的決定的。
3、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具有強制性。
4、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執行根據,是指執行機關據以采取民事執行措施的各種法律文書。執行根據也被稱為執行名義、債務名義。
強制執行根據
執行根據是啟動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沒有執行根據,當事人不得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也不得依職權啟動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執行根據被撤銷,執行程序必須終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執行根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和決定書。這類法律文書既包括由本院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和決定書,也包括由上級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2、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這類法律文書主要是因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害人因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受到物質損害,可以提出賠償請求。法院對損害賠償作出的判決就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法院對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財產問題作出的裁定,就是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達成協議所制作的文書,就是調解書。
3、學界一般認為,仲裁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有執行內容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也是執行根據。人們通常認為,《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規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法律強制執行,就說明仲裁裁決本身即具有執行根據。現行的仲裁執行制度也是根據這樣的認識來設置的。不過,理論上,仲裁裁決本身便不具有執行力,因為執行力專屬于國家司法機關。只有經過法院的確認,仲裁裁決才能得以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上述規定并不意味直接賦予了仲裁裁決執行力。(關于這一問題闡述,可參見本書第十單元仲裁與民事訴訟對接部分)
4、公證機構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機構是統一行使國家公證職能的機構,它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對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權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從而賦予這些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力,使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時,可以直接根據這些債權文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和執行令。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判文書、外國仲裁機構裁決書是各國司法協助的一項重要內容。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強制執行立案后的流程怎么走
法院強制執行立案后的程序: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法院強制執行流程需要時間:
1、法院強制執行時一般是生效判決后6個月內結束,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在判決生效后的兩年內你都可申請強制執行,一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沒有期限;
3、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長期限為六個月。
綜上所述,如果被執行人仍然不履行的,人民法院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強制執行公證的流程和執行時間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1] 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 債務人 愿意接受 強制執行 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 債權人 可以依法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2021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上述即為 強制執行公證 是什么的具體內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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