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仲裁地怎么規定
買賣合同糾紛仲裁地怎么規定《仲裁法》第六條是對買賣合同糾紛仲裁地的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協議對仲裁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合同中約定仲裁地的必須在約定地嗎
法律主觀:
合同中約定仲裁有效的條件分別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實;仲裁事項符合法律規定;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符合法律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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