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怎么辦理離婚
夫妻雙方在異地,如果是協議離婚的,異地不能辦理離婚,因為要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有異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材料,可以向異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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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異地辦理離婚手續嗎
一、可以在異地辦理離婚。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離婚手續應在戶口所在地辦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異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離婚時,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進行起訴離婚。也可以提供雙方居住滿一年的證明,在異地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在異地只能是起訴離婚。
二、異地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在異地辦理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途徑。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異地離婚怎么離
異地離婚是現代社會非常普遍的一種離婚方式。很多人可能因為工作、生活等原因,無法在同一地方生活,也有些人因為夫妻關系破裂而需要分開。如果你面臨異地離婚的情況,那么就應該了解具體的操作流程。
協議離婚也就是登記離婚,在雙方自愿離婚的情況下,共同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自愿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任何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所以,如果想要通過協議離婚,需要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
訴訟離婚因異地無法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的,只有通過訴訟的方式起訴離婚,即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
離婚訴訟案件,法院管轄權如何確定?
一般情況下,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對離婚案件有管轄權,但一方離開住所地,或者雙方分居后,不知道對方居住地的情況常有發生,所以法律對于夫妻異地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有特殊規定。
①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方或雙方居住在國外的情況一方或雙方居住在國外,夫妻離婚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規定如下:
①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在國內的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②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案例:樸某與陳某在韓留學期間相識,在中國駐韓國大使館登記結婚,現均生活在韓國。婚后雙方感情不和,樸某向其原住所地中國吉林省東遼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陳某則認為,自己作為被告,應由其原住所地中國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管轄。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中國吉林省東遼縣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中國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但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此,中國吉林省東遼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③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
1. 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總結:
只要了解當地的法律法規和程序,和當地法院進行充分的溝通,以及與另一方進行充分的協商和溝通,就可以成功完成異地離婚。我們都應該盡量以和平的方式結束婚姻關系,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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