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模板如下:
戶口遷移申請書
XX省XX市公安局:
本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常住戶口地址:XXX省XXX市XX街XX號XX號樓XX單元XXX戶,為方便今后生活,特申請將XX戶口遷入XXXX市XX街道XX小區(路) XX號,望批準。
特此申請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部分地區戶口遷移實行條件準入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準予落戶:
(一)有合法穩定住所人員。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戶。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隨同遷移落戶。其中整戶遷往城鎮社區的,原同戶人員可隨同遷移落戶。
(二)引進人才。國家、省“千人計劃”引進人才或者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高層次人才,本市、縣區政府或者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具有緊缺急需技能的人員,可以在當地落戶。具有初級以上職業資格(含職業技能等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全日制大專(含職業院校)以上學歷的人員、留學歸國人員,可以在就業地落戶。其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可以先落戶再就業。
(三)突出貢獻人員。被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級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門評為勞動模范、道德模范、優秀農民工(新居民)、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人員,在獲得榮譽后的五年內,可以在當地落戶。
(四)工作調動、錄用及企業聘用人員。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調入、錄用的人員,以及被企業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在本市范圍內連續繳納社保滿一年的人員,可以在就業地落戶
(五)投資興業人員。在本市范圍內設立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購買商鋪的人員,可以在當地落戶。
(六)親屬投靠。
1、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戶內落戶;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老年父母(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戶內落戶。在城鎮社區范圍內,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戶內落戶,不受年齡及婚姻狀況限制。
2、離婚人員(不包括已再婚人員)離婚時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且申請時也無其他合法穩定住所,生活基礎在婚前戶口所在地的,可以遷回婚前戶口所在地落戶。
(七)其他人員。
1、大中專畢業生回原籍農村人員。1995年及以后畢業、肄業、結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含職高、技校、成人中專等),生活基礎在原戶口所在地行政村,且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過的,經調查核實后,可以遷回原戶口所在地行政村落戶。
2、因土地征收、房屋征遷、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住址登記條件,且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本縣區城鎮地區同意被投靠的親屬戶內,無處投靠的,可以遷至現戶口所在地社區集體戶。
3、大中專畢業生(除大中專畢業生回原籍農村人員)、退役軍人、隨軍家屬、華僑回國定居、港澳臺居民定居落戶,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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